同一项自拍杆专利维权,制造商被判赔一百万元,小零售店却只赔两千元,是否就是赔偿标准前后矛盾?最高法公开系列案显示,法院分别核行为来源、故意重复程度、经营规模及损害证据。两种结果不是仅因销售地点不同,而是实际责任基础和金额事实存在区别。
两案都涉及侵权,但被诉角色不同
本文依据最高法二〇二〇年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第五案分析,非本所承办。公开二审案号为二〇二〇最高法知民终三五七、三七六号,权利人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源德盛公司。
对品创公司,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其为制造商,已有案件确认制造销售侵权后仍继续实施。对晨曦通讯部,银川中院认定其销售侵权,但还需核零售损害规模。两案最终均由最高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能把小店金额较低写成没有侵权。
制造源头的重复行为支持较强赔偿
制造商一案考虑制造环节的源头性质、故意及重复侵权,判停止侵权、赔一百万元。关键不是营业执照写生产就自动适用相同金额,而是实际制造与此前知悉裁判后持续行为。
权利人据此安排维权,应区分制造、销售和使用证据,合法固定对应产品及持续过程。被诉方若称只是采购转售,应回应真实设计制造、标识和供货链,不能只凭一张零部件发票消除已经证明的制造事实。
零售金额较低,需要实际低损证据
晨曦通讯部一案,权利人没有提交侵权损害数额证据,被诉产品价格低、利润薄,个体经营规模小。法院认为有证据证明损失低于当时法定赔偿下限,酌定经济损失两千元。
不能把它简化为个体户一律只赔两千,或者低价商品均可不停止侵权。经营数量、利润与可证明损失仍需真实资料;今天案件的法定标准及适用时点也应另核,原案历史下限不是长期固定数字。
角色分层不等于为小店设无条件免责
合法来源抗辩、是否应停止行为和损害额,是需要分别审查的问题。本案小店低额结果不来自一句有采购渠道,而是公开裁判说明的价格利润规模等损害因素。已有授权、购销或补救安排,也应按具体内容证明。
对批量维权,权利人可以重点查源头并避免缺乏证据的统一高额请求;零售经营者则应建立供货和授权核验,不因过去同类案件金额低而忽略风险。已经收到明确通知后的继续采购销售,也应如实纳入分析。
材料成果可是一份主体角色、实际数量利润、知悉及持续情况的对照,再分别提出停止、赔偿和费用请求。最高法这组裁判强调实事求是确定责任,既不把不同经营者全部套成同一张报价单,也不以规模小直接抹去真实侵权。
官方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807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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