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许诺容积率等优惠后来无法兑现,为什么仍判841万元补偿

政府允诺的容积率、配套费优惠后来无法全部兑现,企业是否只能接受项目中已有的其他收益?一宗行政允诺案中,最高法没有要求继续实施事实上无法完成的优惠,而是审查企业损失及双方责任,判补偿841万元。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原案地区未披露公开案例研究;供渝北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原一二审法院未披露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公司股权与合伙纠纷

政府允诺的容积率、配套费优惠后来无法全部兑现,企业是否只能接受项目中已有的其他收益?一宗行政允诺案中,最高法没有要求继续实施事实上无法完成的优惠,而是审查企业损失及双方责任,判补偿841万元。

一、企业先多付补偿,政府作出政策允诺

2010年会议纪要同意房地产公司就征地与群众协商,在原标准上增加补偿,额外费用及损失由政府通过土地出让、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优惠补偿。2012年企业与群众达成调解,政府加盖印章。企业后因部分允诺未履行起诉,一二审均未支持请求。

最高法再审判令政府一方承担1682万元相关损失的一半。本文为2026年5月官方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原审法院、实际案件地区、案号及裁判日期未披露,不虚构成本地诉讼成果。

二、已经兑现一部分,不代表剩余部分无须处理

再审认可政府曾努力兑现四十亩土地等安排,同时指出容积率、配套费方面的允诺事实上无法履行后,政府未积极与企业协商补救,应依法承担一定补偿责任。

需分别说明承诺包含哪些利益、各项实施到什么程度、未能履行的原因及替代措施。不能用一项已兑现的土地安排,直接覆盖其余约定;企业也不能把原来并未承诺、仅自己预期的开发收益加入范围。

三、841万元来自具体量化,不是统一对半原则

法院综合损失形成背景、原因、双方责任大小,并结合房地产项目利润等,确定政府承担一半。它没有宣布行政允诺落空均赔原定优惠的市场价值,也没有把企业所诉垫款和资金成本全部自动支持。

准备请求时,应将实际额外支付、与允诺的联系、已获优惠及项目收益分别列明。哪些属于为履行政策安排支出,哪些本来就是开发经营成本,要有材料区分;如果双方已就部分项目结算或补偿,应如实纳入,防止重复。

四、会议纪要、调解文本和履行记录要连起来

可保存纪要原文及形成主体、政府盖章协议、群众收款、土地或规划办理资料、未兑现事项的答复以及协商记录。只有企业内部报告写政府说过优惠,不足以替代对允诺主体、内容和法定权限的证明。

对继续履行与不能履行后的补偿,应明确各自请求及根据。一般商业合同违约、行政允诺和法定征收补偿不当然走同一路径,不能只因都有政府参与,就把不同程序和金额混在一张起诉请求中。

五、现行规则强调守诺,也保留合法性边界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要求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合同,并规定公共利益等需要改变时的权限、程序和损失补偿。官方明确本案再审适用该法;这不意味着2010年当时已有2025年条文,也不使越权、违法承诺当然可以强制兑现。

渝北企业参照时,可先形成承诺事项、履行结果与损失对应表,再判断应请求哪一种救济。个案对政府诚信的保护,应落实到已证内容、受损原因和具体补救,不能据此承诺凡有会议纪要就一定取得同等补偿。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