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采海砂链条中的收购人与运输人,生态损害责任为什么不只追采砂者

青岛检察机关提起的海砂生态公益诉讼中,非法采砂涉及组织、采挖、运输和收购等环节。法院结合参与事实、主观状态和应尽审查义务,判令相应人员承担侵权责任,并分别确定部分运输收购者在其行为范围内的责任,二审维持。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山东青岛董家口港外附近海域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青岛海事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

生态损害责任不只看谁拿工具采砂

青岛检察机关提起的海砂生态公益诉讼中,非法采砂涉及组织、采挖、运输和收购等环节。法院结合参与事实、主观状态和应尽审查义务,判令相应人员承担侵权责任,并分别确定部分运输收购者在其行为范围内的责任,二审维持。

一审为青岛海事法院(2023)鲁72民初359号,二审为山东高院(2024)鲁民终892号,行为发生在青岛董家口港外附近海域,非本所承办。不能改写为渝北真实案件,也不能说只要购买过砂石就对全部非法开采无限连带。具体参与、注意义务和责任范围才是分析重点。

采运购之间的事实联系需要证据

公开案中,有人以清淤名义组织盗采,有人负责船舶经营管理,有人运输或收购。了解货源、参与联络、实际运输数量和交易等,帮助确定各自行为与损害联系。合同上写清淤或者买方声明不知情,都不能独自排除真实参与事实和应尽审查义务。

但查明一个环节违法,不意味着可以不证明其他人的责任。正常交易主体应依法核查来源、许可及相关材料,保存真实过程;对明显异常价格、来源和手续不能视而不见。所需注意程度与具体行业、角色和事实有关,不宜凭一般印象认定故意。

责任项目不限于矿产本身价格

生态环境损害可能涉及恢复费用、恢复期间损失、预防措施、鉴定及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责任。非法交易价款不是生态损失的唯一计算标准,相关评估和因果关系仍须依法审查。刑事追缴或行政处理,也不当然完全替代生态民事责任。

共同侵权与各自范围内责任要按判决和事实准确区分,不能把本案所有被告写成无差别承担同一总额。已经支付或履行恢复措施的,应真实记录,防止重复计算,也不能用自行清理一小部分现场就宣称全部恢复完成。

原料采购应把合法来源纳入验收

渝北建筑、运输及原料使用企业可保存供货主体、许可和合法来源核验、数量、运输与付款,出现异常及时依法处理,不配合补造证明。公益诉讼的请求主体与普通合同索赔不同,企业遇到调查应依法回应。公开案例提示供应链责任不能只靠合同免责,但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仍需对具体行为和证据逐项审查。采购者自行约定货源责任全部由卖方承担,不当然能对抗依法成立的第三人或生态公共利益责任,内部追偿与对外责任应分开。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