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案例研究:重庆垫江未成年人饮酒后溺亡责任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二百二十七号涉及十五岁胡某甲在餐饮场所饮酒后溺亡的责任。实际案件地区为重庆垫江,垫江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裁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八月八日维持;官方文本未公布具体案号。它不是判决所有同行者共同承担全部损失,也不是本所承办案件。
违法售酒是风险判断的重要事实
胡某甲与同伴在餐饮场所聚会,餐厅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饮酒后发生溺亡。法院评价餐厅责任时,关注售酒行为及其与后果的联系,而非只因为事故地点已离开餐厅,就认为经营者行为与任何后果绝无关系。
餐厅是否知道、能否识别未成年身份,怎样履行法定义务及实际行为,均应结合证据。不能把经营者保证不发生任何事故当作责任标准,也不能用孩子自己提出购买酒类,当然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
同行、监护与受害人自身因素需要分开
公开案例中,餐厅承担百分之六的责任,父母承担主要责任,其他相关责任根据具体行为分别处理。各方之间并不因同在一场聚会就一概构成连带责任。同行人员做过什么、是否存在具体注意义务和过错、与损害有何联系,应逐人核查。
案例比例不能抄成未成年人饮酒事故的统一算法。年龄、饮酒情况、危险出现经过、同行者认知和可采取的措施,以及监护与受害人自身行为,可能影响评价。学校在本案没有被认定承担相应责任,也不能由此推出任何校外事故学校都无责或都负责。
处理事故要先保护人员与保存事实
现实中发现同伴状态异常或有溺水风险,应及时寻求专业救援和医疗帮助,避免在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实施危险救援。事后可保存消费记录、售酒和身份提示情况、连续监控、同行沟通及救援时间,客观说明各阶段行为。
损失请求仍须依适用规则核对,并与责任比例、已付款对应。不能把一方先行垫付理解为其承认全部责任,也不能因孩子存在自身过错,就直接认定其他依法成立的责任全部归零。
历史法律与今天的适用要区分
本案行为和裁判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官方案例援引当时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侵权责任法。今天处理类似事项,应结合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禁售酒类的规定及民法典等核查,不能把旧条号照搬为当前条号。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二百二十七号: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33801.html 。其价值是展示违法售酒、同行行为和监护等责任须分别评价,而非提供一个可直接套用的赔偿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