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母亲同居却未结婚,长期虐待孩子为何仍可能按家庭成员并数罪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二百二十六号涉及陈某某、刘某某与未成年童某某之间的家庭生活和伤害事实。实际案件地区为辽宁抚顺,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作出裁判,官方文本未公布具体案号;宣判后未上诉、抗诉而生效。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辽宁抚顺
案号
指导性案例226号;公开案未列具体案号
审理机关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官方来源

公开案例研究:辽宁陈某某、刘某某虐待及伤害儿童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二百二十六号涉及陈某某、刘某某与未成年童某某之间的家庭生活和伤害事实。实际案件地区为辽宁抚顺,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作出裁判,官方文本未公布具体案号;宣判后未上诉、抗诉而生效。陈某某获刑十六年,刘某某获刑三年,并有附带民事赔偿处理。这是公开案例研究,不是本所案件。

没有婚姻登记,不代表稳定共同生活者必然不属家庭成员

陈某某与孩子母亲刘某某共同生活,在相对稳定的家庭生活中与孩子形成实际关系。法院认定虐待罪所涉及家庭成员时,并未只以是否登记结婚作唯一标准,而结合实际共同生活和形成的身份、照料关系判断。

这不意味着任何短暂交往、普通室友或偶然照看者都自动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家庭成员。需要核实生活关系的稳定性、实际共同生活及相应权利义务背景,不能为了选用某个罪名任意扩大范围。

持续虐待与独立严重伤害行为可以有不同评价

案件中既有持续侵害儿童的事实,也存在能够独立评价的严重伤害。法院按相应犯罪构成处理,并不是只选一个较轻名称概括全部过程。持续性行为的证明,与某一次伤害及后果的证明,各有重点;不能只看医学结果便忽略之前长期处境,也不能把所有家庭冲突一概描述为刑事虐待。

研究本案没有必要重复伤害的细节。对现实疑似侵害,更重要的是孩子能否获得及时救治与保护、有关人员是否依法报告、原始医疗和照料资料能否保存。网络传播具体受伤影像可能再次损害儿童权益,不应被当作维权的默认方式。

亲生父母也须履行保护职责

母亲在本案中的责任说明,有血缘关系并不意味着对共同生活者的侵害可以不闻不问。应结合其实际参与、保护能力及行为依法判断,不能仅因另一个人实施了部分伤害,就自动免除自身全部责任。相应地,也不能脱离主观状态和具体行为,仅凭亲属身份推定犯罪。

发现儿童处于危险时,应及时联系能够提供现实保护的有关机关、医疗和儿童保护渠道。已经进入案件程序的,依法提交知道的事实和材料,不诱导儿童反复作出迎合成年人期待的陈述,也不要为顾全家庭关系销毁证据。

来源和适用范围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二百二十六号: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33791.html 。它展示家庭成员认定、持续虐待与独立伤害评价的具体方法,不构成对一般同居纠纷的统一定罪结论。涉及儿童的保护、刑事责任和赔偿请求,应由相应机关结合事实分别处理。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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