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新公司后内外人员接续取得模具信息,郑某某等案为何追加单位追诉

成立公司后,由原企业人员和新公司负责人接续取得、使用技术信息,不能只围绕最初接触模具的员工追查。浙江四部门公布的某科技公司、郑某某等案,检方在审查三名自然人后追加公司为犯罪单位,法院分别判单位罚金和个人刑罚。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渝北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成立公司后,由原企业人员和新公司负责人接续取得、使用技术信息,不能只围绕最初接触模具的员工追查。浙江四部门公布的某科技公司、郑某某等案,检方在审查三名自然人后追加公司为犯罪单位,法院分别判单位罚金和个人刑罚。本文研究官方典型材料,非本所承办。

两名原单位人员的离职时间并不相同

朱某某离职前是研发主管,二〇二〇年下半年已与郑等商议成立新公司。二〇二一年三月公司成立,朱化名入职并持股;郑亦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另一名王某当时仍在原单位任职,后于五月离职并化名到新公司工作。

公开材料把公司成立、人员任职变化和技术取得连接起来,而非只以三人后来同处一家公司认定共同犯罪。朱的前研发职务、王在原单位的实际接触,以及郑的授意和经营安排,承担的证明作用不同;不能把一人的保密协议当作其余人的全部认识证明。

被取用的是确定的模具技术,不是整个行业知识

原单位采取保密制度、流程管理和区域隔离等措施。案件查明,相关人员将其过滤膜封装模具所载技术信息交给新公司使用,鉴定确认非公知性及被查扣模具技术的同一性。资料记载合理许可使用费约二百五十万元。

该金额是许可使用费口径,不是已经收取的销售款或三人个人分红,不能与公司罚金相加成权利人损失。公开摘要没有完整评估表和全部获利数据,也不能凭设备外形相似就认定每项技术均来自原单位。

追加公司与判个人,各有实际依据

萧山区检察院对郑、朱、王批准逮捕后,追加某科技公司为犯罪单位。来源明确指出,行为体现单位整体意志、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非只看谁持有营业执照或谁的电脑里存在文件。

被告单位及三人均认罪认罚,审理中与权利人达成并履行赔偿协议。萧山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单位罚金一百三十万元,三人有期二年九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没有逐人对应区间及罚金金额,不自行配给。

赔偿、单位罚金和个人缓刑分别核对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相应单位犯罪双罚,单位受罚不替代责任人员刑责;赔偿也不是罚金的另一名称。本案未上诉、判决生效,但具体判日和案号未知,不能以二〇二六年发布日代填。核查可将设立与实际经营决策、各人的信息接触和行为、秘密鉴定及赔偿履行、单位与个人判项分别列明,避免只列三名员工而漏掉真正经营主体。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