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参与诈骗,并不表示两人的每项判罚都相同。李某、潘某案从长期联络及资金核所谓消灾、求财和入学安排,两审对潘的处理发生变化。本文依据上海检察机关公开报道研究,非本所承办,不复述诱骗或恐吓话术。
被害人相信大师,不表示所有付款均属真实服务报酬
马女士在论坛结识李,后者自称大学有关培训负责人及大师。李与丈夫潘配合,以消灾、求财等理由长期收款,另涉及购房款和办理孩子入学。被害人向大学核实后发现并无其所称身份。
款项有时被称借款、有时被说成报酬,必须回到付款前的真实陈述和实际约定核对。亲近或信任关系不自动排除欺骗,信仰、一般文化咨询也不能仅凭名称一概定罪。
分项数字不能不问期间全部相加
报道记二〇一四年至二〇一八年相关骗款一千余万元,同时叙述最初一百余万元、后来八百万元购房款、入学一百零二万元及饰品三百余万元等过程。来源没有列逐项认定表及全部包含关系,不自行叠成一个新的确定总额。
应区分既有总额、其间组成及其他时段所述交易,查实际款项与裁判认定。饰品有实物,不表示其宣传及价款均真实;物品价格高也不单独证明诈骗,仍需结合用途承诺与整体证据。
拒绝供认,没有使聊天和原始资料失去作用
二人到案后未认罪,办案机关核十年联络记录、款项及相关证据,认为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共同欺骗。潘的配合与款项进入其账户,也是事实链的一部分。
丈夫或妻子身份本身不是共同犯罪依据,更不能因一方获重刑就自动给另一方同刑。具体参与、认识、作用及反向材料都应被审查;没有供认也不等于只需任意推测即可定案。
潘从四年改为三年缓五年,不能写成两人都获缓刑
二〇二五年六月,一审判李十一年、罚金十万元,潘四年、罚金五万元。被告上诉后,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审判李十一年、罚金十万元,潘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五万元。
公开未展开潘改判的完整量刑理由,不补自首、立功或新增赔偿数额。五年是考验期,不是五年主刑;李的十一年没有同样改为缓刑。
法院名称、案号及两审具体日未披露,均不虚构。报道时追赃还在推进,也不能说全部款项已经退回;可依法保存真实转款及有关身份核实资料,由有权机关按各项事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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