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补贴经服务商再流入控制公司,王某某案为何仍认定公共财物

养老补贴先发给服务企业,再转入官员控制的公司,是否就当然成为普通市场利润?王某某案认定这条预先设置的资金流转路径是贪污环节之一,不能只凭经过企业账户否定公共财物性质。本文依据最高检公开典型案研究,非本所承办。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渝北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养老补贴先发给服务企业,再转入官员控制的公司,是否就当然成为普通市场利润?王某某案认定这条预先设置的资金流转路径是贪污环节之一,不能只凭经过企业账户否定公共财物性质。本文依据最高检公开典型案研究,非本所承办。

控制项目与控制公司,需要共同审查

王某某原系南京某区民政局副局长。二〇一五年至二〇二三年,其利用负责养老、信息化建设等职务,虚增交易环节、签虚假协议、虚报业务量,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一千二百五十七万元,其中一百零六万元未实际取得。

办案机关补查拨款和验收等证据,认定其可主导项目招投标、财政资金使用拨付。承接后转包赚差价在本案并非独立、正常的商业服务,而是侵占财政资金的安排。不能只凭官员家属经营公司就套用这一结论,真实项目、履行、控制和主观目的仍须证明。

资金绕经受补贴者,不当然切断公款联系

公开材料指出,财政奖励补贴先付给养老助餐服务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后由其付款至王控制公司,是王事先设计的路径,未改变公共财物性质。由谁先收款与钱基于什么职务安排被转走,不是同一个问题。

同样,一千二百五十七万元包含公开注明未实际取得的部分,不能改写成全部已经进入其私人账户。应分别保留已取得、未取得及各笔款项基础,不由一个总数自行推算没收或返还的全部范围。

实际裁判与制度整改不能相互替代

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贪污罪判王十一年、罚金一百二十万元。王上诉后,南京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开稿没有二审日期和案号,不以发布日填入。

单位后来修订招标办法、增加评估和抽访,是管理整改,不表示先前行为随制度完善而消失。核类似问题时,可依法对应项目决策、资金拨付、服务量、验收、转款及实际控制,既不让形式协议掩盖侵占,也不将真实合理服务报酬一概刑事化。来源为二〇二五年群众身边腐败典型案例二,属于官方选介而非完整判决。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