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张某先还十万元又达和解,欠劳务费案为何仍被判拒执

拖欠劳务费不必然构成拒执罪,部分还款和执行和解也不当然排除已形成的刑责。最高法公开的团风张某案,要将生效义务、真实履行能力和持续隐瞒的证据一并审查。本文据公开典型材料研究,非本所承办。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渝北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拖欠劳务费不必然构成拒执罪,部分还款和执行和解也不当然排除已形成的刑责。最高法公开的团风张某案,要将生效义务、真实履行能力和持续隐瞒的证据一并审查。本文据公开典型材料研究,非本所承办。

二十三万元工程劳务费已有生效判决

郑某组织工人完成工程,张未付部分劳务费。团风法院判张支付二十三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生效后仍不履行。进入执行,张对多次传唤不配合,也拒绝申报财产;经司法拘留后仍避而不见。

法院查明,其本人微信被冻结后,又实际控制以刚成年儿子身份登记的账户,持续大额收支并有多笔高消费,远超此前声称无收入的状态。公开案由实际支配、资金收支和执行经过证明能力与拒绝,不能仅以父子关系或单次消费下结论。

后来十万元不能写成已全额支付

相关线索移送公安后,张主动履行十万元,并就剩余部分与郑达成执行和解,随后投案。团风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相应刑罚。公开材料没有具体刑期、罚金、判日和案号,不补造成某年缓刑或无罪。

十万元是已实际履行部分,剩余款和解是后续安排,两者不能合写为全部现金到账。工友困难及郑垫付款的事实说明执行关系的现实影响,不表示每名工友都在本案中分别取得一份相同刑事赔偿判决。

权属、个人责任与清偿进度应分别留证

以儿子名义登记不自动排除张的实际控制,也不自动认定儿子已获刑。应核原始账户和交易证据、本人认识及参与,依法查明资金性质、合法必要支出与履行能力;不能将任何亲属账户都视为被执行人财产。

申请执行人可将判决、传唤、履行、和解条款和实际到账列成连续记录,对未兑现部分依法处理。发现线索应通过执行及刑事程序反映,不公开他人身份信息,更不能靠施压家属取得还款。

本案不能被用作“还一部分即可免刑”的承诺。是否从宽,要依法审查清偿、投案及行为情节;具体欠付是否另涉其他犯罪,也须独立满足构成,不能仅凭劳务费名称叠加罪名。

来源:最高法二〇二五年度执行典型案例六,属于法院公开材料,非原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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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