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依法实施技术侦查时获得的资料,不能因为其中出现某家企业的交易信息,就随意转交给该企业用于普通民事催款。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对技术侦查的对象、范围、保密和用途作出限制,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所得材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先区分法定技术侦查与一般自行留证
日常谈话录音、企业保存自己业务资料和侦查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来源与权限不同。不能见一份电子文件便认定是技术侦查所得,也不能由私人自行安装窃听设备后,声称是在协助办案而获得法定侦查权限。
技术侦查应依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对资料来源存在疑问时,应围绕其形成及合法使用提出具体核实,不要求工作人员把与自己无关的秘密调查范围全部对外披露,更不能借机索取他人完整账户和通信。
无关材料不能变成便利的商业信息库
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对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企业认为某份资料有利于谈判,并不能据此将它自动改称与刑事案件有关。
是否属于案件有关材料,应按案件事实和合法程序判断,而不是由债权人自行要求全部保留。也不能以删除过可识别姓名为由,直接认为原本受用途限制的材料就当然可以转交用于经营分析或者商业施压。
刑事证据的依法使用另有程序
依刑事诉讼法,合法取得的有关技术侦查材料在刑事程序中有其使用条件;涉及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等情形,还应依法采取保护措施。这不等于可以跳过查证,只用一张没有来源说明的商业摘要作为定案结论。
辩护方认为材料范围、用途或者证据使用存在问题,可针对具体文书、线索及证明事项依法提出申请和异议。主张有利证据已被收集但未移送的,也应根据真实情况选择相应申请路径,不能把所有需要的材料都推定为侦查机关必然掌握。
企业追款应回到自己的合法债权证据
核对合同、交付、验收、对账、付款与真实送达情况;材料掌握在他人处时,依法评估调查取证和诉讼中的有关申请,不通过私人关系购买侦查资料。受到泄密或不当使用影响的,应保存线索并向适当机关反映,不在网上扩散原本无关的敏感内容。
渝北企业同时面对刑事程序和民事债务时,可把两类请求、所需证据及合法取得方式分别列明。刑事追诉不替代民事清偿条件,催款的正当目的也不能消除技术侦查资料的法定用途限制。准确识别资料来自哪里、与何案有关以及允许用于何种程序,才有助于提出能够依法处理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