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艘价值较高的船卷入涉海砂案件,是否只要船价超过涉案金额,就必须返还?二〇二三年纪要第十七项使用的是价值过于悬殊,并同时要求证件真实有效、权属明确、船证一致,结论也只是一般不予没收。不能把其中一个价格比较单独当成绝对豁免。
价格与三项船舶状态需要分别证明
应核船舶估值、涉案金额及二者的对应范围,再查证件有效性、真实权属和船舶与证件是否一致。高于并不当然等于过于悬殊;纪要没有给一个可以脱离具体事实机械套用的统一倍数。
价格争议不能代替身份和权属核查。一张写着较高价格的合同,也不能独自证明船舶当前价值、实际所有人及证件真实性。所有权、实际控制和租用关系不一致时,应以真实登记、交易、交付与经营资料核实,而不是仅选其中一份对自己有利的材料。
一般不予没收仍需结合案件整体判断
第十七项还要求综合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处置。符合表面价格差异,不等于承办人员可以不审其他条件直接承诺不没收,也不能将尚在查扣阶段的船舶状态误写为法院已经作出最终返还决定。
反过来,船被用于有关活动,也不能因此跳过第十七项对真实证件、明确权属等条件的特别审查。认为不应没收的,应明确提出哪些条件及证据已具备,哪些事实仍待核实。
专门工具与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还须分清
非法采矿解释第十二条以及纪要第十四、十八项涉及不同财物依据。第十八项针对船主以非法运输海砂为业、明知且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关犯罪并构成共同犯罪或者相关犯罪,规定船舶可以按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处理。
这不等于所有普通经营船都被视作专门犯罪工具,也不等于没有证明专门改装便永远不能没收。具体依据、所有权及相应行为条件应逐一对应,不能把行政机关在另一案件中没收船舶的结论直接代替本案刑事判断。
对船价、权属或处置依据有异议,应依法提出真实材料和具体理由,不通过虚假买卖或者补造文件改变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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