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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倒或火烧的树木,盗伐与滥伐能一律用同样的不追刑规则吗

树木已经被风吹倒、自然死亡或被火烧毁,未经合法手续取材,盗伐与滥伐能否套同一句一般不追刑?二〇二三年森林资源刑事解释第四、六条分别规定了不同处理,不能把自然受损作为不问权属和行为的统一免责标签。

盗伐条款要求从严把握是否追责

第四条对盗伐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林木,规定在决定是否追究刑责和裁量刑罚时,应当从严把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这里的从严把握,是审慎限定追责和裁量,不能误写为只要树已死亡反而应当从重处罚。

它也没有将他人风倒木宣布为无主物。是否已经符合盗伐的目的、对象和行为,仍须先判断,不能用现场看起来无人管理替代权属证据,也不能只凭一张事后照片推断取材时已经自然死亡。

滥伐条款则有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的安排

第六条对滥伐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林木,规定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责的,应当从宽处理。不能把这一表述无条件搬给盗伐,也不能忽略一般二字,向所有自称清理灾后木材的人保证不追责。

自然死亡与人为先行损伤、一般受伤与严重毁损要有真实依据。为取得较宽处理而把仍有生长条件的林木写作全部死亡,或者将新增采伐并入灾害损失,均不能改变事实。火后病虫防治或安全清理义务,也不自动核发所有采伐、处置许可。

先还原自然损害,再核本人的行为

可核灾情记录、林况调查、取材前影像、专业意见和真实采伐范围,明确哪些树在行为前已经自然死亡或严重毁损。对所有权、许可、具体数量及每人参与另列材料,不让一份灾情证明包办全部问题。

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按有权机关要求处理,不自行搬走或处置。提出意见时,可准确援引对应条款及从宽理由,但不能只写风倒火烧四字就要求把犯罪条件、其他责任和事实核查全部省略。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〇二三年森林资源刑事解释第四、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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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