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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国曾对本人施以酷刑,已经结束就可不核引渡拒绝条件吗

引渡审查不能只问以后是否还会遭受酷刑,而把请求国曾经对本人实施的相应待遇一概排除。引渡法第八条第七项将“曾经遭受”与“可能遭受”并列,并不限于日常名称叫作酷刑的一种情况。

法条同时列既往事实和未来风险

该项针对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规定应当拒绝。既往情况已结束,不意味着能够不问具体事实直接从本项审查中删除。

提出意见仍需说明本人、请求国、实际待遇和有关依据,不能只用他国一般社会新闻代替与本人的联系。对未来风险,应依法提供具体线索;对过去事实,则如实保存已经存在的记录,不为了证明风险编造或夸大伤情。

不擅自增加一项外国定罪文书前提

第七项没有写只有有关人员已在外国被以刑讯犯罪判刑,才允许审查相应待遇。这不等于任何口头描述都必然被认定,而是材料应按其真实来源、可靠性和关联性接受审查,不能把一份并非法条明列的文书当作唯一入口。

合法取得的医疗、羁押、投诉、裁判或其他材料,能证明什么应具体说明。涉及健康和人身信息,只按法律程序提交必要范围,不公开侵害影像或者无关第三人隐私;无法自行取得的,说明线索和依法核实的请求。

不是按不满情绪决定是否移交

普通程序争议、一般生活不便与本项严重待遇,应依据真实事实和有权审查判断,不由文章直接替任何具体国家作结论。其他拒绝事由、双重犯罪和相关条约,也须分别核实。

可以把既往事实、未来风险、证据位置及本人说明分列,依法向审查或复核机关提出。法律帮助应促使真实人权保障问题进入判断,不能将提供某种材料包装成保证不引渡的交易,也不能为任何侵害提供方法或掩饰真实行为。

依据:引渡法第八条第七项、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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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