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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依法提出赔偿重新审查意见,法院还能只当普通申诉处理吗

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与当事人递交一般监督申诉,不是同一种启动材料。二〇一七年国家赔偿监督规定第十五条,对特定检察机关、特定生效决定和接收法院,规定了应当决定直接审理的处理。

先核是否真正属于第十五条的意见

条文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普通转交来信、检察工作人员咨询答复,与依法提出该意见不能混为一谈。

应核真实决定、意见主体、对象和送达,不因材料盖有某机关收件章,就自行认定法定监督意见已经成立。请求人向检察院递交材料,与检察院实际依法提出意见,也必须分开记载。

符合条款时,同级赔偿委员会应直接审理

第十五条要求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直接审理,并将决定书送达提出意见的检察院。不能只套普通申诉中由法院审查事由、决定直接审理或指令原审的路径,将法定意见简化成继续等待一封普通申诉答复。

这一程序启动不等于已经支持检察意见的全部实体结论。重新审理仍须依法全面查事实、证据和法律,并按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不能宣传已有监督意见就必然增加赔偿或撤销原决定。

质证时还有相应的参与衔接

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意见的案件,赔偿委员会组织质证时应通知提出意见的检察院派员出席。是否组织质证本身仍按规则判断,不能从应通知派员倒推每案都必须公开质证。

可整理原生效决定、提交检察机关的材料、正式重新审查意见、法院直接审理决定及相应通知,记录已经发生与仍未知的步骤。依法请求落实的是本项法律监督的专门处理,不是用程序名称预告结果,也不把一般个人申诉转成并不存在的检察意见。

依据:二〇一七年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规定第一、十三、十五、十八至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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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