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机关已经决定解除电子数据冻结,不能仅凭口头说可以了便省略协助手续。二〇一六年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解除冻结应在三日内制作协助解除冻结通知书,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有关部门办理。决定与协助落实应有可对应的书面记录。
先核解除的实际对象
所指是为保全证据采取的电子数据冻结,不是直接套用银行存款、证券或法院执行冻结的所有期限。应查原协助通知所列网络账号、数据和措施,以及本次解除是否覆盖同一范围。
一个账号可能还受其他独立合法限制。不能由某份解除通知推断全部功能、全部财产均应恢复;也不能因平台仍显示一处限制,就不问原因直接认定承办机关从未解除。
三日内制作并送交,不是无限等候
条文要求将协助解除文书送交相应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有关部门。应将决定、通知和实际接收办理相互核对,避免机关认为已经解除、协助者却没有可执行依据的断层。
这里的期限不能擅自换成网络上其他财产解冻规则,也不能把内部电话解释视为当然满足全部法定手续。实际文书有遗漏或对象不匹配,应依法说明并请求核实,不补造一份较早日期的文件来掩盖。
解除冻结不等于删除证据或确认无罪
电子数据解除这一状态变化,与数据是否可以继续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是否已经随案保全或全案责任结论,不是同一事项。持有人不能据此自行销毁已另有合法保存要求的材料,也不能将解除函宣传为所有指控已被否定。
可保留原通知、解除决定及协助解除文书、接收答复和具体受限状态,列明需要核实哪一个账号或数据范围。对真实损害及救济另按有权程序提出,不向陌生联系人支付解冻费用。本文只说明电子证据措施解除的衔接义务,不把本条当作要求绕过平台限制或私自改动涉案数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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