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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恐物品移送只有总数清单,能替代逐一标注和审读意见吗

涉案物品清单写明若干本书或若干文件,能够帮助核对数量,但不能替代对其具体内容与法定性质的审查。二〇一八年四部门意见第二部分第三项,要求公安机关对所指物品全面审查,逐一标注或者摘录,提出审读意见,并将相应材料一并移送检察院。

内容识别与物品流转是两项任务

意见要求根据反恐怖主义法关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规定,从记载内容、外观特征等分析判断。某物与案件一同被扣押,并不当然证明它具有所指宣扬性质;名称、语言或者持有人背景,也不能单独代替内容判断。

另一方面,即使一段摘录确有问题,仍须说明它对应哪一原件、哪一文件以及真实取得来源。把一份审读意见笼统扩到同设备全部资料,可能将内容认定和范围对应混为一谈。应在合法程序内核实,而不是要求当事人公开展示全文自证。

移送的不是孤立一页结论

条文要求审读意见与扣押、移交物品清单及涉案物品原件一并移送。逐一标注或者摘录,是将内容判断落到具体对象;清单、原件则使判断能够被检验。只给一个总数,或者只移交一张未对应对象的结论,不能被说成已经完成全部这些环节。

这也不等于每一种相关问题都必须另有某种名称的鉴定才可判断。意见明确,检察院、法院可以结合在案证据、案件情况和办案经验等综合审查。对需要其他专业证据的问题,仍依法按其适用程序处理,不从这一条反推鉴定一概无用。

可以将对象编号、原件位置、标注或摘录、审读理由及移送对应逐项列出,具体提出缺哪一部分或哪处无法连接。程序存在缺口的影响,应结合真实性、关联性及相应规则审查,不承诺少一项即全部证据当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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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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