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中扣押的物品容易腐坏,能否只按一般扣押的批准层级,立即决定卖掉?公安刑事办案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对这一先行处置另有要求:符合条文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后,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这里的主要负责人,不能在转述时省略成任何负责人。
先查是否属于可以先行处置的对象
条文针对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或者难以保管的物品。并非只要有仓储费用,或者当事人预测以后不好卖,就当然满足全部条件;也不能只因东西价值不高,就跳过本条程序。
应核物品状态、保存困难及其证据需要。对于违禁品,依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其中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在诉讼终结后处理,不能将普通商品先行变价安排无区别套给全部物品。
原扣押决定不当然覆盖后来变卖
扣押是否合法、由谁批准,与先行变卖或拍卖的权限是两个节点。物品已经列入扣押清单,不等于原决定授权承办人员自行选择买方、私下出售;本条要求相应批准和委托有关部门的安排。
影像资料应能够对应实际被处置的物品,数量、品质、时间及变价情况应有真实记录。不能先处置再补造一套未发生的拍摄过程,也不把另一批同类物品照片替代本批原物状态。
所得价款暂存,不是提前确定归属
本条规定变卖、拍卖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变成现金不表示可以直接当作办案经费,也不意味着财物最终已被判没收或已经返还被害人。
对处置有疑问,可整理原清单、实际保存情况、批准及委托线索、变价和款项去向,依法请求核实。认为低价或保管违法造成损失的,应另按真实措施与适用程序提出,不能直接照搬行政强制中某项补偿规则。准确区分扣押、先行处置和最终归属,才能既处理现实保存困难,也保留案件和财产审查所需的可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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