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种损伤没有与诊断名称完全一致的分级条目,不等于鉴定只能停止,也不允许任意创设一个等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六点二、第六点四,对未列明致伤因素或者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规定了比照相关、相近条款综合鉴定的方式和原则。
名称未列出,与没有评价方法不同
第六点二针对未列入标准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要求比照相应条款综合鉴定。第六点四则规定,对没有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相近条款鉴定。
这里的比照,应围绕实际组织器官结构、功能损害以及相应等级原则说明依据,不能只因某一病名听起来严重,就挑选最重条目。没有同名条款也不证明没有真实损伤,专业意见需要解释其如何适用标准。
相近之处必须可以核查
可以要求说明采用何条、对应何种损害,以及原始病历、检验和功能资料如何支持。若有关条目有特定前提,不能只取结论而删除条件;若确实难以评价,亦应如实表达技术限制,而不是用笼统其他损伤替代论证。
对当事人自行制作的相似病例对照,应明确其仅是待核线索。不同患者、不同部位和病程的差异可能重要,不能让网上照片替代本案检查,更不应为了验证相似性进行危险试验。
技术比照不是类推创设罪名
损伤程度的技术评价,需要与刑法具体构成分别审查。本条没有授权鉴定人员决定新的犯罪类型,也不意味着达到某等级便已证明特定人员故意实施伤害。行为、主观认识、因果及证明标准仍由司法机关依法判断。
提出异议时,应定位比照条款、事实基础和等级原则的具体问题,依法请求说明或进一步审查。准确使用相近条款,既防止因术语不同漏掉真实损害,也防止用缺乏依据的类比任意抬高程度,不预先保证鉴定必然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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