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在机场,不意味着每名工作人员都自动成为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体。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针对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人员、行为、事故性质和后果,都是不能由地点替代的条件。
先识别人员和职责,而不是只看工牌
应查本人是否属于有关法律规定的航空人员、承担什么实际职责、适用哪些规章,不能把所有在机场提供服务的人一并按同一主体归责。某人具有专业资格,也不表示在每一事故中都必然负有全部管理与操作义务。
排班、任务、资格及实际履行资料应相互对应。借调、外包、临时代班等情形,应如实核查具体关系和权限,不把合同上的一句安全负责直接等同于刑事直接责任,也不因工作外包便当然免除依法应负的义务。
规章违反须与重大飞行事故相联系
应明确所指违反哪项当时适用的规章、实际怎样违反,以及该行为怎样导致事故和严重后果。检查发现一般管理缺陷,与已证明本罪的完整因果链不同,不能只用有差错、出了事故两端直接填补中间事实。
本条又将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规定为较重分支,不能把基本后果和较重后果混成统一处理。机场内普通财物、人身事件,还需依具体事实分析适用规范,不以飞行事故名称覆盖一切损害。
调查材料不能免除个人行为审查
事故调查中的专业结论、运行记录与人员陈述具有相应证明价值,但仍应按刑事证据规则审查具体依据及个人责任。对有利和不利材料都应完整保存,不把事后整改的新制度倒填为事发前已经执行。
合法审查可以形成职责与规章、实际行为、事故过程和后果的对应表,列明仍待核实事项。不得擅自靠近事故设施或重新运行设备取得所谓证明。是否适用第一百三十一条,应在法定主体与全部条件查明后判断,不能只凭机场工作经历承诺无责或预设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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