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信息的转发没有五百次,是否一定达不到刑事上的情节严重?2013年解释第二条不只规定一个转发数字。其第一项分别列同一信息实际点击浏览五千次以上,或者转发五百次以上;另外还列严重后果、特定受罚后再次行为等路径,不能把其中一项当成所有案件的唯一门槛。
实际传播与账号潜在覆盖不是同一数字
应识别具体诽谤信息及相应记录,核数据来源、统计对象和真实时间。账号有五千粉丝,不等于该条信息已被浏览五千次;平台显示某个热度,也不能未经解释直接改成法定点击、浏览或转发次数。重复导出、不同版本和不同账号,应按真实情况核查。
第一项两个指标使用或者连接,不要求点击与转发都到相应数值。但达到传播数字也不能代替对捏造事实、行为人故意及其他犯罪条件的证明,不能把一条受到批评的真实信息因流量高就变成诽谤。
未达这一项,还应核是否涉及其他情形
第二条另外列有造成被害人或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以及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等情形。后果与传播之间的联系、处罚性质和时间,都应有真实证据,不能只听到情绪低落便自行作医学或因果结论。
反过来,对其中一条路径不符合,不宜直接宣称所有其他路径都消失。不同事实应分别对应,不将任意几项尚未满足的数字与情节混拼成自创标准,也不借其他情形无限扩张正常批评的刑事边界。
构罪与公诉条件还要分层
情节严重关系犯罪构成,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适用何种诉讼路径另有规则。不能将平台转发达到某数直接当成公安当然公诉的全部条件,也不能用曾经民事胜诉代替刑事证明。
渝北当事人可分列具体信息、实际传播数据、所主张其他情形及其来源,依法提出调取或核实请求。不得购买点击制造刑事条件,也不删改不利记录。需要查清的是具体法定路径,而不是以一次截图的转发数预告有罪或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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