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允许选择,但不是任何时候都能转换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也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有相应继承权。
这些选择建立在相应领取条件已经满足的基础上。普通离职或暂时失业,不能仅因为看到可买保险就要求提前提取并转换。办理前应核对真实身份和条件、账户权益及拟申请方式,不把产品销售人员的建议当作已完成资格确认。
原账户与保险合同的权利来源不同
保留年金账户按月或分次领取,仍需依据年金制度、方案和实际管理安排核对支付。将资金全部或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后,相应待遇依保险合同领取,保障期间、领取条件、金额确定方式、费用和退出后果,均应认真查看具体文本。
不能只比较第一年每月能领多少,就认为两者其他条件完全相同。是否有保证领取、身故给付、现金价值及何时可以退保等,要看真实产品及法律规定,不能预先承诺任何保险都本金无损、随时可退或收益固定。
全部购买和部分购买需要分别计算
办法允许全部或部分购买,不意味着办理人员可以未经本人有效选择将全部账户余额转入产品。申请中应写清拟转换金额、保留余额及后续领取方式,核对划款后两边的权益记录是否一致。
若由代理协助,应核实授权范围和保险投保规则,不能由子女仅凭亲属身份代签所有意思表示。本人理解能力、健康和行动条件存在实际困难时,应通过合法适当方式完成说明与意思确认,不用事后补造签字解决。
继承不能只盯原来账户的余额
第二十四条另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已经合法转换的部分,应根据保险合同及适用规则核查受益安排、身故给付和相应继承权,不能既把保费算作仍在原账户,又将保险给付重复列入同一余额。
没有转换的年金余额、已经到期未领取的待遇、保险合同项下权利,宜分开整理。保险指定受益人取得的给付是否属于遗产,也应依具体事实与保险规则分析,不能把所有养老保险款都一概按法定继承平均分配。
决定前取得两份能相互核对的方案
渝北退休职工可以要求原管理机构说明账户金额和可选领取安排,同时取得拟购买保险的正式条款、利益说明及风险提示。把资金流向、领取时点、费用、身故处理及可变更事项逐项对照,再根据本人需要作选择。
办理后保存选择申请、账户扣划和保单凭证,确认保单持有人、被保险人及受益安排与实际意思一致。任何测算都应标明假设和非保证部分,不用某一年的投资表现预测未来必然结果。年金办法提供一种领取路径,具体转换是否合适,取决于已核实的合同权利和个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