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在领取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明确,所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这一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能把失业后没有单位缴费,直接理解成所有人都只能自行全额承担。是否已经进入领取期间,是适用这项规则的关键前提。
失业、申领和实际待遇期间并不完全重合
刚离职、准备申领、已经获准领取以及停止领取,是不同状态。应核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和核定、起止月份及真实领取记录,不能只凭解除合同日期便认定从当天起所有医保费用均由基金支付。能否领取失业金,还要符合相应法定条件,不是离职就自动具备。
灵活就业自行参保、居民医保与领取失业金期间的职工医保,是不同安排。处理衔接时需要如实说明现有参保情况,向经办机构核实,避免同一期间重复办理后又擅自要求两边都报销。本文不以一个全国条文替代具体登记和更正手续。
先查账,不把工资扣款和基金缴费混为一项
核对医保参保状态、缴费所属期、支付主体和实际入账。前单位未缴的历史月份,与领取失业金期间基金承担的月份,不能合成一个没有日期的欠费总数。原单位依法应负的责任,不会因后来开始领失业金就当然全部免除。
有人要求交费时,询问具体是哪一保险、哪段期间及何种依据。第四十八条针对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等于所有补充保障、个人自费医疗、任何商业保险都由基金负担。把项目写清,才能判断是不是重复收取或名称混淆,不能一看到收费便断定所有费用均违法。
系统显示异常,应及时核实衔接
已经在法定领取期间却显示未正常参保,可以向有关经办机构提供待遇核定及缴费信息,申请核查原因。是手续尚待处理、月份不符,还是实际漏缴,要有正式核实,不能用朋友也遇到过替代本人记录。就医凭据和有关回复妥善保存,不因系统异常自行修改材料。
待遇能否追溯处理、已发生医疗费用如何按规定结算,应以实际政策和经办核定依法解决。律师可协助核查争议依据及救济途径,但不能保证补交某一金额后全部医疗费必然全额报销。紧急就医不应为等待咨询而延误,应依法妥善保留资料。
重新就业后还需核对状态变化
社会保险法还将重新就业等列为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应及时如实办理有关手续,核对新单位参保与原待遇衔接,不隐瞒就业继续领取。渝北读者可以用待遇月份、参保记录和就医日期核对同一条时间线,先解决当前由谁缴、对应哪段时间,再处理历史欠费和具体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