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规定人数,应指定并依法报送负责人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要求,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处理者,应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对处理活动及保护措施等监督。二〇二五年合规审计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应指定负责人,负责相关合规审计工作。
网信办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公告进一步明确,达到一百万人以上的,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履行负责人信息报送手续。该要求不能与人脸应用十万人备案、超过一千万人每两年至少审计一次等其他门槛混为一谈。
负责人变化不只是企业内部人事事项
负责人已经离职,企业继续在外部材料中列其姓名和失效联系方式,可能造成真实监督和对外联系断档。应核实谁实际接任、职责和权限怎样交接,以及原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不能只在内部通讯录改一个称呼便不再处理。
公告规定,报送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不能等待下一次年度审计、下一次客户投诉或主管部门提醒,才回头按需要修改历史日期。
首次报送与变更的时点要分别记录
公告发布之后处理数量达到一百万人的,自达到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发布前已经达到的,过渡安排是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前完成。这个历史期限不适用于今天刚达到门槛的企业,更不是允许以后任意延后。
可建立处理规模与达到时点记录、首次报送材料、历次负责人和联系信息变动台账。统计应反映实际处理人数及适用口径,不把订单条数当成人数,也不能为回避报送将同一处理者业务任意拆成多个没有独立意义的小表。
对外公开联系方式与向部门报送内容不同
第五十二条要求公开负责人联系方式,并向履行职责的部门报送姓名、联系方式等。不能由此推导所有员工个人证件、家庭地址都应公开。向公众提供有效联系渠道,与向有权部门提交法定信息,应按各自范围办理。
负责人接任后,应核查网站、应用和实际回复渠道是否同步有效。一个从不查收的邮箱,或要求用户必须找到离职人员才能申请行权,都不能靠页面上仍有文字说明就当作问题已经解决。
交接成果应能显示真实监督继续运行
渝北企业可以整理任职及交接安排、处理活动和保护措施资料、审计与整改未完事项、对外渠道和报送回执,明确接任者怎样取得履职所需信息。指定负责人不等于将企业依法承担的全部个人信息责任转嫁给某位普通员工。
发现历史报送有缺漏,应如实核对并依法办理,不能倒签任命或者让已经离职人员在并不知情时继续承担名义角色。网信办二〇二六年一月问答再次说明相关指定及报送要求;实际办理应通过公告明确的官方系统,保护好提交材料中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