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还在租期内,救助所得也有内部结算问题
出租人配备船员、承租人支付租金使用船舶的定期租船,遇到海难救助后,谁有权分享实际取得的救助款项?不能只因船舶归出租人所有,就断言承租人分文无权,也不能直接拿对外收款总额除以二要求立即付款。现行海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安排的是扣除规定费用后的分配,而非对救助总收入无条件各拿一半。
本题按确属定期租船、救助发生在合同期间分析。依第一百二十八条,还要先审租约有无合法有效的不同权利义务约定;航次租船、光船租赁以及单纯雇请救助船,不因都出现船舶二字就适用同一内部分配规则。
百分之五十的基础是扣除后的款项
适用没有不同约定时的默认安排,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及其他费用后救助款项的百分之五十。因此,整理账目应先列救助所得,再将各扣除项目与依据对应,算出剩余基础,不能把燃油、必要作业成本等已经扣过一遍后,又以同一费用的另一个名称重复扣减。
对船员应得部分,不能由租约双方为了扩大自己的份额擅自取消,也不能无依据虚增一笔费用把剩余变为零。各项是否确已发生、依法应由本次款项承担,以及是否已经由其他渠道支付,均需真实核实。条文没有规定所有船舶同一种人员奖金或固定成本率,不应凭经验补一张全国通用报价表。
对外能取得多少,与内部怎样分享分开确认
救助报酬是否成立、数额以及特别补偿等,要按救助合同及海商法海难救助章审查。承租人的内部份额,并不让被救助方自动负担任何由租船双方自行估算的总额;也不把没有实际取得的预期收入当作双方已经收到的钱。
海上人命救助具有相应法定义务,不能为先谈内部收益而拒绝依法应做的救助。人命救助与对获救人员请求酬金等另有规则,不能把百分之五十误读成可先向遇险人员收取一笔固定费用。本文讨论后续依法结算,不提供危险作业或现场操作方案。
用一张从收入到净额的对应表结束争议
准备租约及有效补充、救助合同与实际结果、收款记录、作业支出和损失资料、船员应得依据,逐项注明已确认金额及待核理由。对方仅给出最终净额而不说明扣除,可依法请求对应说明;自己提出份额时,也应如实反映已收到的部分,避免不同结算渠道重复领取。
救助是否使原运输延误、停租或对货方产生责任,又须按各项合同和事实处理,不能把内部救助分配表当作对第三人责任已经结清的证明。重庆涉海经营企业研究该规则,应以真实交易和船舶为基础核相应程序,不虚构本地港口特别分成。明确计款范围、扣除依据及已收余额,比只争船归谁或租金谁付,更有助于形成能够执行的结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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