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了人,与哪些程序重来,是两个决定
商事仲裁中,一名仲裁员因回避退出,当事人可能认为此前全部举证和开庭当然归零,也可能认为新仲裁员只能接受旧记录、没有任何重新审查余地。这两种理解都忽略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对重新选任及已进行程序的分别安排。
该条第一款处理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职的仲裁员,应依法重新选定或指定。第二款则专门规定因回避重新选定或指定后,当事人可请求已进行的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自行决定。不能不看该款条件,把所有辞任、更换情形都直接作同样结论。
请求要说明重行哪一步,为什么影响事实审查
对因回避更换后的程序,可指出此前哪些证人询问、实物查验或专业说明,与新仲裁庭成员形成判断密切相关,说明仅看文字记录有哪些具体不足。请求全部或部分重行,应与争议的实际影响相对应,不能只为了拖延而要求没有理由地重做每一项事务。
提出请求不等于已经获准。收到安排后,按正式决定和通知参与,同时如实保留异议,不能自行认定未重开便可拒绝所有后续程序。若相关决定准许重行,也应查清范围,不将要求再次质证一份报告解释成全部请求、费用和期间均被重置。
保留原始材料,而非为了重行重新制造证据
此前提交的合同、流水、原始电子资料和笔录应妥善保存,后续补充材料说明形成及取得时间。不能因为更换仲裁员,就修改原证言或删除不利附件后称这是第一次提交;已经付款、双方真实确认的事项,也应继续如实说明。
当事人认为此前笔录对自己陈述有遗漏或差错,可以依法提出补正,这与申请重新进行已进行程序不同。回避决定并不当然证明全部旧证据虚假,也不表示申请回避的一方已经在合同责任上胜诉。程序安排和实体证明必须分别落实。
收到重新组成通知后,形成一份具体申请
先列原仲裁员退出原因、新选任或指定情况、此前已进行程序及希望重行部分,附组成通知和能说明必要性的材料。对已决定的开庭日期及时回应,需要延期应依法依规则申请,不能只向对方律师口头表示等换人后再说。
适用何种仲裁规则、记录保存方式以及具体安排,应在程序中核清。后续申请撤销裁决又有法定事由和期间,不能将任何未按个人期待重行的情况直接宣称为裁决无效。本题按现行商事仲裁法讨论,以回避更换的具体事实为前提;实际成果应是有理由、可审查的重行范围请求,而不是一份没有区分程序和证据的全部推倒重来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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