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收到新消息,不等于可以随意选停租日期
光船租赁由出租人交付不配备船员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期间占有、使用和营运。发生船舶失踪后,双方往往争议最后一张租金账单及已预付费用,不能只按后来发出一份情况通知的日期结算,也不能由承租人自己宣布失联便把全部旧租金取消。
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将灭失与失踪分别连接到船舶灭失之日、得知其最后消息之日。正式调查、搜救通知的形成时间与所记录的最后消息时间,可能不同,应把事实节点逐一核实。临时通信故障、迟报船位与真正失踪也应区分,不以几小时无法联系代替对事件性质的审查。
停止以后租金,与按比例退回预付租金同时核算
适用该条默认安排时,船舶灭失或者失踪,相应日期起租金停止支付,预付租金应按比例退还。已付整月租金不能只因合同使用预付二字就当然全部留给出租人;但停止日期以前依法应付的部分,也不能不看履行情况一并要求退回。
结算宜列计租单位、已付涵盖期间、依法停止日期以及对应比例,明确汇率、时区或日界约定存在什么争议。条文没有为一切租约规定统一的小时折算公式,不宜自行补造。先有可信的时间证据,再按实际有效条款核账,才能解释为何某笔钱应退而另一笔仍应支付。
租金结算不等于已经解决船舶损失责任
船舶失踪可能同时涉及搜救、保险、船员权益、其他合同和损害责任。停租及退预付款处理的是租金,不意味着承租人因此当然免责,也不意味着出租人可以用未核准的全部损害估值直接吞掉预付租金。是否存在违约、应否赔偿或抵销,须有各自依据和法定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本章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安排仅在租约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因此,必须完整查看船舶风险、失踪定义、结算及保证条款是否有合法有效的不同安排。不能只截取第一百六十一条一句,隐去合同中影响结论的部分。
留存最后消息的原始来源,避免结算表倒推事实
双方应保存最后有效船位、航行和通信记录、搜救或有关机关材料、租约及付款凭证,说明记录来源、时间标示和后续核查。资料尚不确定时注明待核,不为凑停租日期删去后来仍有联系的记录,也不能把未经确认的网络消息当作船舶已经灭失的证明。
对无争议租金与待查部分,可依法分别对账并明确保留事项,不用一张全部结清收据含糊处理船舶价值和其他人的权利。适用二〇二六年五月施行新法的同时,还需核旧事实及跨期合同的时间规则。结算成果应是一份有证据支撑的起止和预付款明细,而不是将宣布失踪、最后消息和责任承担合并成一个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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