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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的债权尚未确定,卖掉其中一笔借款债权就自动带走抵押吗

银行在一段期间连续放款并设最高额抵押,债权尚未确定时,把其中一笔借款债权卖给另一家公司。受让人能否只依据从权利通常随债权转移,就认定自己自动取得相应最高额抵押?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设有特别规则: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能省略这个条件。

先确认确属最高额抵押及其担保范围

第四百二十条针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相应财产保障。普通单笔抵押与最高额抵押不同,借款合同或内部决议写有最高额度,也不一定已经形成这种担保。

应取得抵押合同、实际登记、债权发生期间、贷款明细及已偿还款,说明担保哪些债权。原最高额抵押尚未依法设立、已经消灭或不覆盖该笔贷款时,不能靠买入债权补出原来没有的优先地位。

确定前部分转让,不直接套普通从权随转

第四百二十一条明确了上述默认限制。受让人仅拿到一份单笔借款转让协议,不足以跳过最高额抵押的特殊条件,不能自行把登记最高额按本金比例切给自己,再要求剩余债权一并让位。

这里同时包含确定前和部分转让两个前提。全部债权转让、债权已经依法确定等不同情况,应另按相应规则和真实事实分析,不能把本条扩成最高额抵押在任何时候都绝对不能转移。

是否已经确定,不能只看还在授信期内

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了约定期间届满、符合条件请求确定、新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被查扣、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等确定事由。应核具体事实,不能仅凭授信封面写三年就认定至期满前始终没有确定。

可列各笔放款、登记、查扣及知悉、其他确定事由发生的时间。收到财产控制文件却未向受让人披露,可能影响对担保状态的判断;同样,受让人不能只听转让方说尚未确定,就省略可核验资料。

另有约定例外,需要取得真实完整依据

第四百二十一条保留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应核担保合同和有效补充安排,确认何项最高额权利可以怎样随部分债权转移。不能只在单笔转让附件中写一句担保随转,就未经审查保证所有相关主体及其他权利均受约束。

交割时应明确买到的主债权、担保预期、尚需配合和未取得预期权利的处理,按真实安排定价和付款。转移登记未更新与依法根本不应按通常方式取得,是不同问题,不能把手续补办说成必然能够补足本条限制。

法律服务可交付担保性质、是否确定、部分转让及例外约定四项结论。对受让单笔贷款的企业,关键是先查实际能否取得最高额抵押,而不是先按有抵押价格付款,再用普通从权随转规则解释所有缺口。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至四百二十三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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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