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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尚未开航就取消海运,为什么可能仍要付一半运费

订好海运后,货主因订单变化决定不再出货,船还没有从装货港开航。是否只要没有实际走航,就可以要求全额退运费?海商法第九十七条允许托运人在这一阶段要求解除,但对没有另行约定的费用结算,设有一半约定运费的规则;这与不可归责双方导致不能履行的情形不同。

时间点是装货港开航前

第九十七条以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为条件。应核真实船舶、约定航次、开航事实和解除要求,而不是只看货主尚未收到离港短信。货物是否装船也需单独确认,因为这会影响其他费用。

先查合同是否确为相应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以及是谁作出解除要求。买方取消采购、托运人与货代沟通和承运人收到有效解除要求,并非自然同一时点或同一法律行为,应把委托及通知链理清。

没有另约,默认支付一半运费

同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它不是必须先证明船已经航行了一半,也不以货主觉得承运人尚无成本为适用前提;金额应对应本项合同的约定运费。

双方已有取消费或退运费约定,应核其真实内容、订立与效力,不宜直接一律改为半价。报价中的运费、代理费、港杂及其他独立项目,应分别识别,不把全部对账单不加区分乘以二分之一。

已装船,还要承担装卸相关费用

第九十七条另规定,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还应负担装货、卸货及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因此半数运费不当然覆盖所有卸回支出,但额外项目仍应有真实事由和计算依据。

应保存装载状态、卸回安排、作业单和费用凭证,核是否实际发生、是否与本次解除有关及是否重复计费。不能把承运人所有日常营业支出都改称退运成本,也不能因部分费用有争议就否认已经完成的必要作业。

不可归责双方的不能履行另有结算

第九十八条针对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允许双方解除并互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付运费应退还;已装船的装卸费用仍由托运人承担,并应退还已签发的运输单证。

仅经营利润下降、下家不再要货,并不自然符合该条。应证明真实障碍、不能履行及与双方责任的关系,不能为争取全额退款把一次主动商业取消改称不可抗力。

新法自二〇二六年五月一日施行,旧事实与跨期履行须依时间效力规定核对。可先形成解除路径与时间表,再列运费、装卸及其他费用;通知、退单、货物卸回和款项处理应彼此衔接,避免合同说已解除,单证和实际货物却仍处于相互矛盾的状态。

依据:海商法第九十七、九十八条: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4015 ;时间效力规定: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85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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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