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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怀疑负责人串通客户签异常合同,没有秘密录音就只能放弃吗

公司怀疑负责人和客户串通,通过异常合同转移利益,但自己没有拿到双方秘密商量的录音。对方则拒绝解释价格、付款去向和交易过程,公司是否只能放弃?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针对以公司等组织名义订约的恶意串通,规定了结合客观因素要求相关人员陈述、举证,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等情形的认定路径。

先证明涉及哪份组织合同和具体损害

第二十三条针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名义订约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公司可以主张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可依法请求有关人员及相对人连带赔偿损失。

应明确签约身份、合同、公司权益和损害,不把经营失败、单次低价或双方认识直接等同串通。普通超越权限、表见代表和恶意串通也不是同一种判断,真公章或事后某人承认合同,均不能代替对实际行为的核实。

用交易习惯、异常利益和履行形成证据组合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要求结合公司的举证,综合考虑交易习惯、订约时是否显失公平、相关人员有无不正当利益以及履行情况等。可以整理可比交易、审批和合同版本、交货、资金去向等合法材料,不只依靠一句感觉不对。

没有秘密录音,不代表不能依法举证;但只出一张关联关系图,也不能跳过交易及损害的证明。报价与真实价款、付款到公司还是私人、是否有合理商业解释,都应连起来分析,避免只挑一个孤立数字。

高度可能触发解释要求,不是自动判串通

法院依上述证据能够认定串通存在高度可能时,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就合同订立、履行等事实陈述或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陈述不合理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时,法院可以认定恶意串通事实成立。

这不是公司发一封询问函,对方未回就自动串通;应由法院依法综合审查和要求。合理商业解释及相应凭证仍可被审查,不能把不认同公司指控本身,直接等同无正当理由拒绝解释。

与最终证明标准及损失范围一并核对

民事证据规定第八十六条对恶意串通等事实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相应证明程度。第二十三条的具体认定路径,不能被改写成只要稍有可疑就已完成全部证明,也不免除公司先提供真实客观材料。

主张连带赔偿仍应核实际损害、原因及已经返还或补偿的部分。合同对公司是否发生责任,与各参与人对损失的赔偿应明确提出,不一面完整保留已取得的利益,一面把全部合同价款及所有未来收益重复计为损失。

法律服务可交付签约身份及权益、客观异常组合、要求解释的事项和责任损失四项清单。处理重点是将可核查事实带入法定证据程序,而非以没有直接串通证据就完全放弃,或以对方交易行为不合自己预期就直接要求法院认定恶意。

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9382.html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十六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1272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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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