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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约时不知背后有委托人,事后披露后能先选一人追款、再随意换另一人吗?

交易时只与受托人以其自己名义订约,并不知道背后存在委托关系,事后因委托人的原因不能履行,不能仅凭后来披露的委托书,就认定供货商可以任意轮换两个付款主体。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在符合条件时允许第三人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明确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未知委托与一开始就知情的规则不同

第九百二十五条处理第三人订约时已知代理关系的情形;第九百二十六条则有订约时不知情的前提。后来收到一份说明,不会把原本未知的情况倒变成签约时已知。应保存当时合同、往来及披露的时间,不能只问合同抬头有没有委托人的名字。

还要核实确有合法委托,以及为什么未履行。普通经销商自行买入再转卖、行纪人交易和仅有资金往来的企业,并不因事后说帮别人买就都属于本条关系。签约人不能靠新制作的委托说明,把自己已经承担的所有合同义务任意转给一家没有履约能力的主体。

因谁的原因不能履行,影响适用路径

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时,应披露委托人,第三人才据此依法选择相对人。这与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由委托人行使相应权利,是两个方向,不能只看到法条中出现披露,就省略原因与权利主体的审查。

披露材料应能说明委托范围、对应交易和实际关系,不必无限公开无关商业资料,但也不能只给出一个陌生公司名称便要求供货商立即改变收款路径。第三人可依法核实并提出具体疑问,不以所谓内部联系为依据编造共同经营或共同债务。

选定之后不能把本条当作轮流试诉的工具

法律的选择权不等于可以因首选对象执行困难就随时更换,也不等于两者自动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已经作出法律意义上的选择,应结合实际主张、文书和行为依法判断,不能仅以一次询问便笼统认定,也不能忽略已经明确提出并实施的请求。

若主张另有保证、债务加入或独立侵权等责任,需要分别证明,不是借用第九百二十六条就自然成立。起诉前应说明真实请求和各自依据,避免一方面明确选择一名相对人,另一方面又以本条本身要求任何时候自由切换。

抗辩与实际清偿仍要核账

第三人选择委托人后,法条允许委托人依法援用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并非主体改变就让质量、付款或其他原有争议全部消失。已获偿的相同债务也不能向另一方重复收取,清偿来源与金额应统一记录。

渝北交易方咨询时,可将订约认知、真实委托、未履行原因、披露经过和已作主张按时间整理,再判断是否行使选择及向谁提出请求。律师不能保证多列两个被告就更容易回款。先确定法律关系和选择后果,才能避免把事后披露误当成可以随意增加付款人的机会。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