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技术资料交付后对方拒绝保密却要求继续协助实施,许可方能否直接撤回已给许可

先界定尚未公开的秘密和约定保密范围

技术资料已经交付,对方却表示今后不愿保密,许可人应及时处理,但不能仅凭一句不满就宣布所有许可从未存在。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一条要求受让人、被许可人在约定范围和期限内,对提供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公开信息与秘密部分、使用许可与保密义务,应具体区分。

需要核查合同约定、资料版本、交付清单、保密措施和对方实际行为。对方质疑某项资料是否已公开,与明确准备把真实秘密向无权第三人披露,并非同一风险。不能把所有技术行业常识都单方面贴上秘密标签,也不能因其中一页已公开就否定其他真实秘密的保护。

违约责任不自动等于许可全部撤回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三条规定被许可人违反保密义务等违约责任;是否还应停止特定使用、返还资料或者解除合同,要与实际违约、约定及法定解除条件相联系。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与尚可纠正的一般争议,处理可能不同。

如果合同确有明确合法的解除条款,应核其适用事实和通知要求;依据法定解除的,也需证明条件。没有完成相应判断,就远程删除对方系统、取走生产资料或对第三人宣称对方已无任何权利,可能产生新的争议。

继续协助的范围可依法提出具体安排

对方要求继续培训、交付后续资料或者协助实施时,可先明确其保密和使用方案,必要时依法要求纠正已经发生的违约。能否暂停相应履行,应根据双务合同抗辩、约定和真实风险逐项分析,不能把所有协助义务一律停掉,也不能在明显泄密风险下不作任何保护。

可考虑受控访问、限定接触人员、记录版本及资料返还或删除确认等合法措施。措施应服务于防止真实泄露,不宜借机强加与风险无关的额外收费,或者以保密为由妨碍对方依法必须进行的披露和程序。

固定的是使用与披露事实,不是猜测

保存具体声明、发送对象、下载及交付记录、涉及内容及已经采取的保护措施。收集电子证据应合法,不能为证明对方可能泄密就侵入私人账户或取得无关数据。需要紧急司法保护的,依法评估相应条件和担保等要求,不能保证一申请就会禁止对方全部经营。

沟通可分为确认秘密范围、要求纠正、提出继续履行安排及是否依法解除四步。已经授权的权利、未履行部分和后续违约救济各自写清,比笼统使用“技术全收回”更能保护真实商业利益。

参考依据

相关业务:业务专题;本地区相关内容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