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供应商更换账户”的邮件后付款,后来发现钱到了第三人账户,原供应商是否还能要求付货款,不能只用“我已经付了”或“你的邮箱发来的”解决。应核对指示是否真实或具有法律上可归属于供应商的授权外观、付款是否发生清偿效果,以及双方行为对损失有无影响。涉嫌诈骗的追赃与买卖合同履行,也不是同一个问题。
发现异常后的先后顺序
- 尽快联系实际付款银行说明异常并咨询止付、追回等措施,同时依法报案;不要等待双方内部查清后才处理资金风险。
- 通过合同留存且独立可信的联系方式核实供应商,不继续使用可疑邮件中新提供的电话。
- 保存完整邮件、附件、原始电子文件及付款信息,再配合专业人员处理账号安全问题,避免先删除邮件造成证据损失。
原渝北区域企业财务与采购人员应统一记录事发时间、业务人员和供应商主体。通知内部负责人不等于已经向银行或有关机关提出止损请求,几个环节需要分别确认完成情况。
究竟是谁发出了付款指示
邮件显示名称相同,可能是近似域名冒充、转发链被改,也可能是真实邮箱被他人非法控制。保留邮件头、历史往来、合同指定邮箱、账户变更审批及电话核验记录,有助于分辨。技术原因需要可靠证据,不能仅凭截图断言某一方遭受入侵。
工作人员真实授权、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判断,还要分析职务、既往交易及付款方是否合理审查。仅有供应商徽标、扫描章或邮箱相似,不当然建立授权;反过来,有完整真实授权材料的,也不能因供应商后来否认就停止分析。
是否还欠货款,与谁有过错分开判断
款项没有支付给有权受领的人,又不存在可产生清偿效果的其他法律事由时,可能仍需履行对供应商的付款义务。但供应商自身在账户通知、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可归责行为的,还可能涉及独立责任或损失分担,应逐项证明,不能直接用受骗金额抵销全部货款。
付款方看到合同要求账户变更必须书面确认,却未经核实向无关个人账户汇款,与已按约定完成必要核查的情况不同。双方应分别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而不是先约定一个没有证据依据的五五分担比例。
继续交易时,避免形成第二次损失
供应商催款,应提供合同指定账户及真实对账资料;买方可提出合理核实、暂行安排或担保等协商方案。对付款期限、逾期责任有争议的,书面保留立场,不能擅自制造一张对方已经收到钱的回单。
追赃追回款项、供应商认可的实际到账以及任何和解付款,都要纳入统一账目,防止重复受偿。签订和解时说明货款余额、诈骗损失追索主体、追回后的返还或抵扣方式,不要只写“本案结清”却留下相互矛盾的请求。
后续改进可以实行收款账户变更双渠道核验和权限分离,但制度补强不能替代对本次事实的证明。处理本次纠纷的重点仍是付款指示归属、清偿效果、具体过错与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