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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章程削减类别股分配权,全体股东会通过后还需要类别股会议吗?

股份公司拟修改章程,降低某类股份的优先分配安排,全体股东会已经通过,公司能否直接实施?渝北投资者应先确认是否属于依法发行的类别股及是否影响其权利,再审类别股会议要求。全体会议通过,并不总能替代受影响类别持有人的独立表决。

先确定被改变的是哪项类别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允许依章程发行利润或剩余财产分配、表决权等与普通股不同的类别股,第一百四十五条要求章程载明相应顺序和保护措施。不是股东间私下给某人一项优惠,就当然形成法定类别股。

核原章程、发行文件、股份名册及新方案,比较分配顺序、额度、条件及其他变化。普通经营预算调整与直接修改类别分配规则不同,不能仅因持有人预期收益减少,就把所有业务决策都称为改变类别权利。

涉及章程等事项影响权利,法律设双层决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依法经股东会决议,还应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也可规定其他需类别会议决定事项。

因此,属于该法定范围的,不能只拿全体股东会结果证明程序完整,也不能以该类股占全公司比例很小就省略。反过来,不是任何持有人不满意都能要求另开一场具有否决权的会议,应对照事项和适用条件。

两个三分之二,计算对象不同

全体股东会对修改章程等特别事项,依第一百一十六条计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类别会议则依本类别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计算,不能将全公司总股数直接用作类别会议分母。

核有权参与的人、通知、授权、出席及实际表决,类别股在特定事项上的票数也应依合法安排确定。未到场、弃权、反对不能任意统一写成赞成;会议记录及票据应保存真实版本。

只有一层决议时,效力与救济需具体审查

发现缺少必要类别会议,应及时向公司提出具体事项、权利影响和程序缺口,要求依法处理。不能补造日期或代签持有人同意,也不宜在已实施后只换一个决议名称掩盖原过程。

决议是否不成立、可撤销或存在其他效力问题,应依据法律、章程及具体瑕疵提出适当请求,相应期限也应及时核对,不因双方仍在谈补偿就自动停止。对外已形成的交易,还需另审善意相对人保护,不能简单宣告所有后续合同一并无效。

类别保护与公司整体决策可以同时存在。先说明权利被怎样改变,再对照两层表决的主体和门槛,才能判断修改是否已具备实施基础。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