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确定受益范围,再谈怎样分摊
小区一栋楼电梯需要维修,不能只因全小区使用同一个维修资金账户,就向每户扣相同金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要求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第二十条进一步区分不同物业类型及共用关系的分摊方式。
首先应识别设施实际属于哪些业主共用、维修范围及依法应由谁承担。共有关系和资金列支范围不能仅凭物业服务区域名称决定;只维修一栋楼设施,与小区共同管网等项目,应结合权属和实际服务情况分别判断。
商品住宅之间按相关业主建筑面积比例
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商品住宅之间,或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这里既有相关业主的范围限制,也有面积比例的计算要求。
不能把每户常住人数、当月乘梯次数或物业费是否拖欠直接作为替代口径。某一住户表示自己很少使用,也不能不查其共有权及适用约定就自行宣告完全不承担;对具体范围有争议,应查清资料而不是按口头使用感受决定。
售后公房还存在两层分摊关系
售后公房之间的共用维修,先由相关业主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所交维修资金比例分摊;业主应承担部分,再按相关业主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涉及售后公房与商品住宅或非住宅混合的,先按面积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再按规则处理公房部分。
因此,不能把售房单位依法应承担的部分直接全部压给住户,也不能在不同类型混合的小区只使用一张未说明层次的全户均摊表。资金来源和分摊步骤应当能够对应,看清第一步和第二步分别由谁负担。
尚未售出的物业也不是当然不参与
第二十一条规定,维修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房单位应按尚未售出物业建筑面积分摊。不能因为这些房屋没有住人,就把应分费用转给已入住业主。
经办时应核对未售与已售状态、面积资料及对应主体,不能只按当时已交物业费的户数分摊。这里讨论符合资金用途的维修费用,若本来应由施工方、相关设施单位或物业合同承担,还应先按第二十五条排除,不宜靠分摊表将责任转成业主共同负担。
向业主提供一份可复核的计算表
渝北小区可把维修项目、相关设施和受益范围、各类物业及面积、售房单位份额、未售面积和各户扣减列明,附合法决策及列支资料。程序是否合法与分摊计算正确,是应同时核查的事项。
业主提出问题时,可具体指出范围、面积或步骤哪一项有误,要求提供相应依据。没有查清之前不应编造全体业主已同意每户同额的记录。账户管理便利不是改变受益和法定分摊关系的理由,分户账扣款应当能够回到真实项目和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