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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设备停产公告,与撤回检验合格结论的公告是一回事吗

同样出现民航局通告,设备停产与检验合格结论撤回并非同一事实。第五十四至五十六条分别规定事项变更、停产报告及相关公布,与撤回结论报告的公布,不能只看有一条新通告便推断全部旧设备已经报废。

先按通告内容和上游报告识别状态

制造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或联系方式等变化后,应在三十日内报原检验机构;停产也须在停产后三十日内报该机构,再由机构及时报民航局。民航局收到相应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五十六条则以收到机构撤回检验合格结论报告为前提,将撤回的设备信息通告公布。应查具体涉及主体、型号和结论,不把供应商停止接新订单口头解释为民航局已经撤回全部结果,也不将正式撤回仅称普通商务更名。

不作自动报废或自动继续使用的两个极端推断

停产本身未在上述条款中被直接等同国家明令淘汰或设备报废,但现有设备能否继续使用仍须核原合格与通告、安全状况及其他有权要求。已经被撤回结论的具体设备,其后续经营使用亦不能仅凭旧报告图片判断。

可将通告类型、原报告、型号范围、实际设备和待办事项逐一对应。名称变化还应保留主体延续及交付证明,不通过更名抹去原生产和检验历史。

商业上的售后备件、维护和合同保障另按真实约定与法律处理。法律意见应说明哪些状态已经由真实文件确认、哪些仍待核实,不凭停产两个字承诺厂家可以取消所有售后义务或采购人必获全额退款。

依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第10号)](https://xxgk.mot.gov.cn/gz/202408/t20240821_4150793.html),第五十四至五十六、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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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