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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有境外认证或检测互认,是否都等于免去国内检验判断

境外认证材料与检验结果互认,对进口机场设备有不同的适用路径。第四十六至四十八条并未规定持有任何外国证书便自动取得境内通告,也没有将互认部分结果等同整个设备全部合格。

境外认证材料由境内认定机构判断

已取得境外民航管理部门认证的设备,制造商或代理申请时可随附材料。境内检验机构认为足以证明合格适用时,可以直接给予检验合格结论,并及时报告中国民航局。关键是实际认证主体、设备、范围和材料充分性,以及依法实施检验主体的判断,不是销售者自己在译本上写国际通用。

互认的可以只是部分检测结果

境内外检验机构互认样品检测结果时,经评估可以认同互认部分的结果,并及时报告。应列明具体哪些项目、怎样评估及还剩哪些检验工作,不能将一个项目互认变成整机全部检验或质量一致性条件都已通过。

申请材料中文要求、进口商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等仍须另行遵守。第五十九条使用条件还涉及检验合格及民航局通告,不能用境外认证直接代替其实际状态。

采购可交付境外认证原件及对象、互认范围、境内机构评估与结论、报告通告和其他手续清单。互认国家、认证机构及结果范围应以实际有效依据核查,品牌知名度不能替代境内机构依法判断。

依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第10号)](https://xxgk.mot.gov.cn/gz/202408/t20240821_4150793.html),第四十六至五十一、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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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