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商在机场设备检验中拒绝提供资料、检测条件或开放生产设施和档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具体处理:机构应要求开放;坚持不开放的,应终止对申请事项的检验,并及时报告中国民航局。不能只在合格报告脚注写一句部分资料未核,便继续作出没有依据的结论。
先区分拒不配合与发现造假
第十、十一条要求制造商提供真实相关资料、必要条件并配合开放。对属于检验所需而有争议的具体材料,应说明项目、用途与实际缺口,保留要求和回应,不将机构任意索取完全无关经营资料也视为当然合法。
第二十七条另对检验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直接规定终止并及时报告。拒不开放分支有先要求开放、坚持拒绝后终止的步骤;不能把不同事实记录成同一原因,也不能为了维持订单隐去已发现的造假。
商业秘密通过合法控制保护
检验机构及人员对履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保密义务,并不能据此推导制造商可以拒绝所有必要核验;同样,检验获得资料不等于可以向其他客户或公众任意传播。应通过真实权限、范围和保密安排处理,不伪造一套无实际生产依据的替代材料。
机构还不得利用检验故意刁难,申请人可就具体不当要求依法反映;但费用争议不宜被用来迫使其在条件不具备时出具合格报告。
可形成资料条件清单、核验需要、开放要求、真实回应和相应终止报告材料。它应能说明检验为什么无法继续及如何依法处理,而非只留一封含糊的客户不配合邮件。
依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第10号)](https://xxgk.mot.gov.cn/gz/202408/t20240821_4150793.html),第十至十一、二十七、六十九、七十九至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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