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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要求停电整改,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强制履行

企业收到停产决定后仍继续运行,监管部门能否随即要求供电单位断电?第十八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是促使履行特定安全决定的强制措施,不能与欠电费中止供电、计划检修或一般行政罚款混为一谈。切断供应本身也必须守住安全前提。

先有重大隐患及相应决定,再查拒不执行

该条针对已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决定的情形。企业应依法执行并及时消除隐患;采用停止供电等措施,还需企业拒不执行并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

因此,不是每一个轻微记录缺项都自动允许停电。应核重大隐患的事实、原决定和送达、具体应停止的生产活动、实际执行情况与现实危险,不能仅用企业态度不好替代这些条件。企业也不能通过口头称已整改掩盖继续危险作业。

主要负责人批准与安全前提不能省略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履行决定。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配合;不是让任一检查人员口头要求电工随时拉总闸。

停止供应可能影响通风、排水、应急设备等,实际专业风险应由适格人员按要求核实和处置。法律文章不会给出切断哪个回路的操作指令,企业也不得把本应保障的安全系统擅停,用制造更大危险抗拒执行。

二十四小时预告有特定紧急例外

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这是该项行政强制履行安排的通知规则,不是供电企业计划检修七日公告,也不是欠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

核通知时可分别记录决定机关、被要求配合单位、范围、送达与拟实施时间,有紧急例外的应对应真实危险。不能仅因通知不足便断言原安全隐患不存在,也不能把任何赶工需要都写成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

履行并消除隐患后还要核解除

企业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部门应及时解除上述措施。应提供真实整改和必要核查资料,不私自恢复已停止的生产,更不绕线接电。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隐患排除后恢复生产审查,也须按适用条件落实。

酉阳企业可将原决定、执行、危险、批准通知和解除组成连续记录。这里解决的是合法强制履行及恢复的条件,损失或其他救济需据实际决定另核,不将停电持续时间直接换算成当然赔偿。

依据:[第18号令第二十二、二十六条](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gz11/202512/t20251202_5872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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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