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多年、关键人员死亡、书证遗失,是否只能按残存单据认污染物数量?最高检公开的沈某福、毛某东案,通过抗诉、侦查实验及多类证据补强数量认定。本文为真实公开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不从判决数字直接推算其他企业的产污率。
挖出的总量不等于立即全部归给一家公司
二〇一二至二〇一五年,某龙公司安排电镀污泥外运倾倒,二〇二一年土地开发发现污染物。现场电镀污泥总量5000余吨,但公司已解散、相关运输联系人死亡,双方对实际属于该公司的倾倒量有争议,不能仅凭现场总量便包办来源认定。
检察机关结合公司历史用水、污水处理合同、相关人员证言,分析产污来源;又核现场进出路径、周边同类企业及司机证言,回应是否可能来自其他单位。这里不是只看某一份供水账就把所有差额都认作非法倾倒。
抗诉中还原流程,并让专家接受质证
一审二〇二五年三月仅认277吨并作相应量刑。抗诉后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调取与涉案工艺规模相当的电镀园区数据,联合公安委托实验室还原废水处理流程,开展侦查实验并邀请专家出庭,补强证据体系。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审改认3155.94吨,沈某福被判四年六个月、罚金一百万元并收监,毛某东被判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五十万元。官方未给出承办法院名称及案号,不能因检察机关名称推定是哪家法院。
实验条件和历史数据须真正相符
核查应针对比较工艺与规模、原料和设备状态、数据时期、实验过程记录、专家推论及其他证据,说明为何可用于历史企业。实验全程记录的程序要求与结论是否可靠分别核,不能只取得一段录像便认为数量一定正确。也不能把现场5000余吨、司法认定3155.94吨及公益治理投入混为同一指标。
本案可借鉴的是用可检验的过程补历史数量证据,并保留辩护质疑空间。赔偿及土壤治理不自动替代事实数量审查,已缴款也不是一律适用缓刑的保证。当前案件仍按行为、证据形成及审理时间核适用规则,不将本案刑期当作每吨危险废物的统一价格。
公开来源:[最高检生态环境部依法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典型案例](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605/t20260521_727585.shtml),第八案:重庆市沈某福、毛某东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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