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项目把部分工程分给四家,池州处罚案为何先查分包审批链

部分工程不是全部转让,也不代表任何分包都可自行决定。交通运输部第二批通报中的池州航道案,公开认定的重点是未经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且违反招标文件及合同禁止性约定。本文研究公开行政执法案例,非本所承办,不将通报写成法院判决。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安徽池州公开案例研究;供酉阳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审理机关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部分工程不是全部转让,也不代表任何分包都可自行决定。交通运输部第二批通报中的池州航道案,公开认定的重点是未经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且违反招标文件及合同禁止性约定。本文研究公开行政执法案例,非本所承办,不将通报写成法院判决。

公开事实与处理结果

2019年4月,某公司签订航道整治施工02标合同,金额7919.6562万元。施工中将部分工程分别交给四家单位,既未报监理审核同意,也未取得发包人批准。池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6年4月罚款376534.95元。

通报没有披露处罚决定编号、各分包内容和金额,也未记载已经发生质量事故。不能据罚款倒推未公开的项目计罚基数,或补出法定代表人已经另被处罚。

同意、工作性质、资质不能互相替代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允许的分包限于按合同或者经招标人同意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承接者还要有相应资格,不得再分包。本案不是只需补一份同意书就可确认全部分包合法,工作性质、真实资格和是否再次分包也要分别核。

该条用于说明全国一般边界,通报未逐条披露本案处罚依据,不能声称行政机关就是按某个比例处罚。2019项目签约、2026处罚和8月公布三个时间也不能混成同一天。

形成分包前置核查成果

酉阳企业参与异地航道项目,可以把招标与合同约定、工作划分、承接单位资格、监理审核及发包人意见连在一张表里。真实未办手续应依法说明并处理,不补签倒日期来制造先前已经批准。

可借鉴的是分包决定前保留可核验的权限与内容链;是否转包、具体罚则及民事价款后果,仍须按完整事实审查。不能把此案罚款额直接当作所有未批准分包的统一价格。

公开来源:[交通运输行业招标投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批)](https://www.mot.gov.cn/xinwen/jiaotongyaowen/202608/t20260812_4211613.html),案例2。相关规范:[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1f79dd79321441a0831f3aed697b4535.html)第四十八、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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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