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租赁纠纷已经谈妥赔偿,但债务人又不按协议付款,是否只能反复催促、等待再次口头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香港两船东与阿联酋某公司案,在赔偿协议未履行后,先依法冻结境内存款,再就付款和争议解决整体协商,履行后解除措施。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申请保全前已有独立的赔偿协议
三方于2023年10月签定期租船合同,阿联酋公司租用香港两公司所有的两艘船从事国际原油运输。履行中造成经济损失,三方达成赔偿协议,但承租人未按协议支付。2025年4月1日,两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阿联酋公司境内银行存款2700万美元。
法院审查后裁定冻结相应存款,随后组织多轮协商,就款项支付、争议解决方式等达成一揽子和解。债务人依约及时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法院解除保全。公开案号为(2025)辽72财保4号,未披露最终和解的逐笔付款表及解除日期,不将冻结额直接当作已经判赔的精确本金。
新方案应回应旧协议为何再次落空
本案不是从船舶优先权确认或船员工资顺位出发,保全对象也是银行存款。对类似租船赔偿协议,先核原租约、损失及已确认赔偿、到期和未履行事实、真实财产线索,不能只出示一张协商成功的聊天截图。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至十六条对海事请求、财产所在地法院、书面申请及可能担保有要求。保全不受原管辖或仲裁协议约束,与实体纠纷最终应依何种机制处理,是不同层次。不能从法院冻结存款便推出原争议解决约定全部自动失效。
把付款、争议机制和措施解除接起来
酉阳企业参与跨境运输交易,可比较旧赔偿协议与新方案,具体明确应付款、期限、实际履行证明、争议处理以及保全或担保如何衔接。新的和解不能只再写一句尽快付款,也不应将尚未履行的承诺记成已经到账。
第十八至二十条涉及解除、后续程序和错误保全责任。申请人仍要依法管理后续期限,不以正在谈判推定可无限保全。该案因实际履行后解除,不表示所有案件均必须按同一先后安排,具体合法条件要逐案核准。
案涉合同和保全发生在2023、2025年,2026年公布及新海商法施行不能被写成本案当时已适用的新规则。案例的可借鉴处是把已经违约的赔偿安排改成能核验履行的整体方案,不是保证任何境外欠款都能冻结2700万美元或迅速收回。
公开来源:[最高法2025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3641.html)第五案,2026年6月24日发布。相关程序:[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fl/content/post_3510217.html)第十二至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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