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发生溢油,现场汇总写了一个总量,能否直接把它当成全部进入河道的污染量,再据此对外宣称赔偿已经确定?和某轮案公开分别记载总溢油约零点六立方米、其中约零点四立方米入江,行政处罚和生态赔偿又各有程序。准确保留不同数字及其证明对象,是理解该案的重要前提。本文分析官方公开案件,非本所承办。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芜湖某海运公司所属和某轮在长江张家港段发生险情,江苏海事执法人员接报,组织应急处置和事故勘验。现场总溢出与实际进入长江的部分被分开核实,不能把两项相加,也不能未经专业材料把差额自行宣布为某种确定去向或完全无损部分。
事实数据应与取得过程一起保存
污染量、进入环境的范围、处置及残余情况,对损害评价可能分别有意义。企业应保留原始航海和设备记录、接报、处置、勘验及相关资料,说明数字来自何种方法和期间,不在后来为降低责任而只留下较小数值。
公开材料没有给出全部测算方法及误差范围,文章不能补成统一换算公式。与其他事件比较时,还要核物质、入水路径及环境对象,不只按体积大小机械推算民事金额或处罚幅度。
处罚已经作出,赔偿仍需独立评价
海事机关依当时相应内河污染管理规定,对公司罚款二万元,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为推进磋商,海事机关与生态环境、检察及专业机构会商,之后与义务人共同委托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进行评估,再签订赔偿协议。
共同委托有利于围绕资料和评价沟通,不代表双方可以任意约定污染从未发生,也不使评估报告当然免于依法核查。应分别看评价对象、项目、事实基础和协议如何采纳,不能由一份罚款决定替代全部损害评估。
原文称公司在签协议当日足额缴清生态赔偿金,没有披露该款具体金额。二万元是行政罚款,不应改写成赔偿额;也不能把总量与入江量的差额换算成某笔已知支出。原文没有公布完整修复完成及长期监测情况,不将缴款等同所有生态效果已经实现。
借鉴该案可建立现场数量与依据、应急措施、行政决定和缴款、评估与磋商、赔偿用途及履行的连续资料。普通私人财产损失、公共生态损害和行政罚款仍应区分,存在重复项目则据真实范围核实,不能只用已经出过钱否定其他合法义务。
这是历史长江船源性污染处置案例,不是海上裁判,也未披露法院或案号。新事件应另核现行规则及适用时点,不把旧案金额或原机关当时引法直接套给今天全部船舶。
来源:[联合发布案例七](https://www.njhsfy.gov.cn/zh/service/detail/id/10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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