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捕捞只查到几十千克渔获,是否把渔获按市场价退赔,就足以评价生态损害?苏海门渔某某轮案的磋商,将禁用渔具对幼体生物、底栖环境的影响纳入考虑。直接渔获是一类可见结果,不能包办对实际捕捞方式和生态后果的核查。本文为官方公开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
二〇二六年一月,农业农村部门巡查查获该轮使用被明确列为禁用的渔具作业,现场扣获渔获物七十一点八五千克。公开案例说明,这种工具不仅损害被捕生物,也严重破坏底栖栖息环境。法律分析不提供该工具的制造和使用方法,也不因渔获数量少就预定没有违法。
捕捞方式与渔获实物应分别有证据
应核真实船舶、查获时行为、工具性质、渔获数量与记录,不能仅因船上放着一般工具就倒推全部捕捞事实。另一方面,已经查明使用禁具,也不能用普通捕捞许可或没有在某个禁渔日期作业等理由,直接推导禁用方式因此合法。原稿未披露本船许可状态,本文不替它增补持证或无证事实。
与辅助船依法携具航行、防护义务不同,本案公开事实是实际使用禁具捕捞。若只是运输、是否已经使用仍有争议,应据各自证据处理,不能混用两个案件的结论。
询价有具体用途,不等于全部生态评估只有一项
经专业市场询价、当事人认可,案涉渔获直接价值为二千四百二十三点六元。三月六日行政部门与当事人磋商,综合直接和间接生态损失,确定赔偿三点一六万元。赔偿数额明显不同于渔获价值,来自本案磋商对相应损害的综合考虑,不能从两数相除创造全国统一倍数。
当事人对直接价值认可,也不自然意味着无需说明其他损害;反过来,公开采用询价并达成协议,不能补写法院已经审查某份完整司法鉴定。实际争议应围绕对象、范围和证明核实,技术判断由适当专业主体承担。
原文披露,当事人自愿签订协议并足额缴款,资金专项用于受损海域增殖放流。支付完成与某项修复效果已经全部实现不同,没有公布实际放流全部节点和长期监测,不能添加成效数字。
此案不是公开刑事判决,未披露法院、案号、罚款和刑罚情况,不把生态赔偿写成缴一笔款就依法免除所有责任。办理类似事项,可分列禁具和行为证据、渔获清点与询价、间接损害依据、协议及资金用途,准确知道每份材料证明什么,而不把卖鱼所得当成损害的唯一边界。
来源:[联合发布案例六](https://www.njhsfy.gov.cn/zh/service/detail/id/10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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