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已经促成购房,开发商却称客户留的是配偶手机号,还要求证明客户全家没有通过其他人到访,才能结佣。周某案没有让经纪人穷尽证明一个家庭的所有号码,而是审查规则如何提示、排除事实由谁掌握。
一、后台显示有效成交,五万元佣金仍未支付
周某在甲公司小程序注册成为全民经纪人,寻找客户、带看并促成李某签约付款。后台显示业绩有效、佣金生成待审。公司以预留号码非客户本人、不符合推荐有效规则拒付,并要求周某举证客户及配偶、直系亲属的号码和到访记录。
法院支持五万元佣金。本文据山东法院官网所载2026年5月29日法院周刊第三版完整案情、裁判及说法公开研究,非本所承办;官方正文未列案号及具体判日,不改为酉阳项目,也不把新闻刊载日当裁判日。
二、点过同意,不当然证明重要审核条件已提示
公司称注册不阅读协议便无法完成,后来还签过营销协议,但未提供线下提示或线上提醒确认该重要条件的证据。法院结合完整情况,支持周某关于相应条款未订入合同的主张,而非宣布所有平台规则一律无效。
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不因合同在线形成就消失。需要核当时页面、版本、突出方式和确认过程,不能只出示现在已经修改的流程,倒推曾经尽责;经纪人亦不能以自己没读为由,当然否认所有明确约定。
三、促成交易与重复来源抗辩,各自有证明对象
周某提供小程序截图及置业顾问证明等,证明自己提供服务并促成交易。公司若主张客户此前已有其他号码报备、已经由他人推荐到访,应对其所掌握、所主张的排除事实提供证据,不能仅以无法核实结束审核。
公司作为接受中介服务一方,本就可记录、核对到访信息。经纪人完成基本举证后,再让其证明李某全家从未以任何号码来过,容易把公司掌握的信息负担倒置给无法接触后台的人。本案并未免除经纪人证明服务与成交联系的责任。
四、留存推荐链,不用收集客户全家隐私代替证据
酉阳从事相关合作的人员,可保存授权规则、报备时间、带看和签约联系、后台结算状态及对方审核答复。合同应写清有效推荐条件和有争议时怎样核对来源,不把长期待审当成可以无限期不给理由的状态。
涉及亲属手机号和到访资料,应按合法必要范围核验,不能将全家通信录、轨迹公开给无关人员。需要依法调取或要求提交的,可通过适当程序提出,不购买数据或伪造客户证明。
争议金额仍以真实约定和结算为据。其他项目是否需要经纪资格、人员归属是否合规,应分别审查;本案不等于任何自然人都能不受行业规则约束地私人接单,更不等于仅介绍过姓名就当然应获整笔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