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真的拿出资金,收取的利息是否就一定是正常收益?检例248号黄某某案既没有因真出资就排除受贿,也没有把全部利息都算进去,而是根据真实资金需求和同期可比利率,识别其中的异常利益。
一、真借款与职务请托同时存在
银行原行长黄某某为有关公司担保授信等事项提供职务帮助,三次向有真实短期用款需求的公司出借800万元,按月息3%收取利息172.49万元。他明知公司同期从其他人员借款的最高月利率为2%。办案机关将超出可比正常利率的57.5万元计为该部分受贿。
福州中院2024年9月23日对其受贿、违法发放贷款合并决定执行十三年,判决生效。本文据最高检2026年4月13日检例248号公开研究,非本所承办。十三年不是只对这57.5万元的单项量刑,原文未披露案号。
二、差额算法依赖真实需求和真实市场比较
公司确有短期资金需要,黄某某也真出借了本金;同期同条件其他借款利率提供了区分正常资金报酬和额外好处的依据。职务关系和异常高息共同说明权钱交易,不能只看有没有写借据。
这与无资金需求、未真出资、虚构借贷收利息不同。缺少真实借款基础的,不应先虚拟一份正常利息予以扣除。正常利率比较也需核同一时期、风险、期限和实际借款,不能任意挑一笔最高报价为自己争取更大扣除。
三、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不是受贿计算尺
是否获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率,与请托人究竟输送了多少职务对价,是不同问题。本案用经查明的正常最高可比借款利率作比较,不是简单套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把未超部分一律合法、超出部分一律受贿。
判断应保存本金实际交付、资金用途、借款需求、同期借款合同和结息、还本记录,同时核职务帮助与利息安排的对应关系。不能只给出一个年利率百分比,就省略借款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真实事项和意思联络。
四、金额清单应能分出本金、正常息和异常差额
可逐笔列实际本金、占用期间、收息数及比较依据,再说明对应职务行为。原案172.49万元、57.5万元有各自含义,不能把800万元本金也算受贿,更不能因为后来归还本金就说此前异常利益已经不存在。
酉阳企业或相关人员面临类似调查,应如实提供完整流水及同期借款材料,不以补签低息合同改写过去,也不把全部往来资金重复相加。退缴、还款和刑事数额认定另有条件,应分别核对,不承诺补还一笔钱便当然免罪。
本案主要行为在2011—2012年,裁判在2024年,2026检例是对既有案件的指导提炼。处理新案还须核刑法和现行解释时间效力,不能把2026年5月施行的新贿赂解释当成原判当时已经援引的法源。该案最有价值的分支,是实际出资后仍审利益性质,同时允许用确实存在的正常资金报酬区分犯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