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工程优先权仍要求商铺排除执行,为什么不等于否定原判决?

房屋买受人要求排除对自己所购商铺的执行,并不一定是在否认债权人原判决中的工程优先权。最高法指导案例154号区分权利是否存在与具体财产能否执行,纠正了把两者混同而驳回起诉的处理。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公开案例研究;供酉阳读者参考
案号
(2019)最高法民再39号
审理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房产买卖与租赁纠纷

房屋买受人要求排除对自己所购商铺的执行,并不一定是在否认债权人原判决中的工程优先权。最高法指导案例154号区分权利是否存在与具体财产能否执行,纠正了把两者混同而驳回起诉的处理。本文为吉林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一、原案买受人主张查封前已有交易占有

施工企业取得工程款及优先受偿判决后,执行查封有关商铺。王四光提出买卖、付款占有等主张,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支持部分请求,二审却从程序上驳回。最高法(2019)最高法民再39号撤销该裁定,指令二审继续审理。

该再审结果不等于最高法直接最终确认商铺一律不得执行;它首先解决的是这种请求应否被实体审理。不能用程序纠正替代对买受人真实权利的最终证明。

二、排除执行与否认原债权不同

指导案例指出,买受人可以承认或不否认工程优先权本身,同时主张自己对特定房屋的权益足以排除该次执行。比较执行顺位不自然等同认为原工程判决错误,也不应仅因此要求只能走审判监督。

酉阳购房人应明确自己究竟主张原工程债权或优先权不存在,还是仅主张自己的特定权益阻止执行。两种请求有不同证明和程序,不能在起诉状中混写而忽略选择依据。

三、能受理仍要证明可排除的实际权益

买卖合同、付款、占有、未登记原因、查封时间和房屋性质等,需根据适用法律完整审查。商铺与用于居住的商品房消费者等情形,可能适用不同规则,不能只凭已买房三个字套用最高保护。

原案公开的面积、贷款或收据只是具体证据,不是所有买方必须复制的标准组合。应依法提交自己的真实材料,不倒签合同、虚构付款或补造占有痕迹阻碍合法执行。

四、原执行异议和起诉节点要衔接

应核执行法院、查封标的、异议裁定及送达,依法守住相应起诉等期间。起诉不当然使全部执行程序停止,必要措施应依法申请并满足条件,不能仅凭已递诉状就自行拆除封条转卖房屋。

如果确实针对生效裁判错误提出请求,则应研究相应法定途径,不能把所有不满都改称执行异议之诉以绕过条件。本案不免除其他程序要求。

五、请求与判决层次保持一致

酉阳当事人咨询时可提交原判、执行和房屋交易三组资料,逐项写明权利存在、相互顺位和具体执行影响。律师应区分受理、排除执行实体判决与后续登记,不把某一次胜诉包装成已经取得所有产权。本案说明的是准确区分诉争对象,避免本可审理的权利因为错误程序理解被挡在实体审查之外。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