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贷款从二百万元查到六百六十万元,康某奇案为何还追查银行人员

借款人、担保人已经承担民事还款义务,不表示银行放贷过程只能按民事纠纷处理。最高检二〇二六年十一月六日公开的康某奇案,从被借名者申请监督开始,先查资金实际使用者,后继续发现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放贷线索。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酉阳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审理机关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借款人、担保人已经承担民事还款义务,不表示银行放贷过程只能按民事纠纷处理。最高检二〇二六年十一月六日公开的康某奇案,从被借名者申请监督开始,先查资金实际使用者,后继续发现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放贷线索。本文研究官方材料,非本所承办。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先分清

二〇一六年至二〇一九年,康某奇为取得工程资金,让申某等四十八人以借款人、担保人身份办理三十六笔贷款,共六百六十万元,多名借款人取得的大部分贷款流向康或其亲属账户。部分名义贷款人是在校学生、无业青年,不具备相应偿贷能力。

银行民事起诉后,法院判名义借款人、担保人还本付息,康承担连带责任;至案发仍有五百九十五万余元本金未还。检察监督没有宣布这些民事判决当然失效,也没有因为名义人已被判还钱便停止审查实际贷款过程。

初步掌握数与后续全案数不能混成一张表

最初调查核实掌握康以虚假材料取得二百万元贷款,已还本金三十万元,强制执行后仍有一百七十万元不能归还。监督立案后,进一步查明金额增加到六百六十万元。

二百万元是初步查明范围,六百六十万元是后续扩大的范围,不能相加成八百六十万元;初查未还数也不能直接充当全案未还额。各统计时点、所涉贷款和已经回收的范围,应回到清单及执行记录核对,不凭几个摘要数字自行凑平。

原案已立,还须跟进新发现的人员和事实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雁山区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当日对康立案。随后多名贷款人反映签署材料存在疑点,调查发现原支行行长李某鸿、行长助理兼信贷员陈某佳明知贷款人无资质,仍违规发放贷款。经进一步监督,二人于七月十六日被立案。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与第一百八十六条分别规范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主体、行为和结果要求并不相同。外部用款人与银行人员是否有共同犯罪,仍需相应共同故意及行为证据,不能只因贷款最终未还就推定串通。

最终披露是概括判项,不能补出个人刑期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检方对三人前述共同犯罪及同类其他犯罪事实,以违法发放贷款罪等提起公诉。材料称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等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没有逐人展开各罪和刑罚,也没有公布判日、法院全称、案号,不能按最初调查罪名替换最终全部判项。

后续督促退出三十六点一万元发还银行,并就本金、贷款更名和利息等协商,不等于全部借名债务已免除或损失全清。案涉行为跨越不同年份,具体法律版本和刑事、民事责任仍应依真实裁判及现行时间效力规则分别核查。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