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第一次向检察院对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收到回复后发现似乎只比较了判决书,没有调取原案卷宗,也未听取受委托律师意见。不能只凭不利结果就认定办理违法,但《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七、二十四条对首次申诉的核卷和意见听取设有具体要求,申诉人可以针对实际程序缺项提出核查。
首次检察申诉,不仅是再看一次裁判摘要
第十七条区分一般审查与首次申诉:对首次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申诉,应当调阅原案卷宗审查,并听取申诉人或者其受托律师意见。不能将判决书概括记载的事实,未经核查就等同全部原始证据均已逐项验证。
这里是本规定范围内的刑事申诉,不把所有对在办案件的投诉都混入。应提交完整裁判、既往办理材料和身份授权,如实说明是否此前已向其他检察院申诉;第一次委托新律师,并不使已经办理过的同一申诉重新变成首次。
听取意见与必须采纳,是两项不同问题
可以将最重要的争点、原卷线索及希望核实事项书面列清,请求依法安排听取意见并保留提交记录。已听取但未支持,与根本未依法听取不同,不能要求每项意见必须得到自己希望的结论才算履行程序。
必要时可以公开听证,但第十七条并未规定首次申诉一律必须开听证会。书面意见、约定沟通或其他实际听取情况,应如实核对,不因没有公开开会就直接推定所有权利均被剥夺;保密事项也不能为了说明异议在网上传播全卷。
具体核调卷与回应,避免只凭办理时间猜测
可对照申诉受理、材料补交、调卷及听取意见信息、结果通知,说明哪项事实已经确认、哪项仍需核查。不能因为答复很快便当然证明没有调卷,也不能仅因回复引用原判,就断言工作人员完全没有看证据。
请求应指向实际程序,例如核是否依法调阅原卷、自己明确提出的某一理由是否审查和合法合理答复。与泛称应当重新调查所有人相比,具体缺项更便于核实;律师还应说明该缺项与原案疑点的联系,而不是用猜测替代证据。
上级可以交重新办理,不等于直接宣布原判无效
第二十四条规定,首次办理应调卷而未调卷、应复查而未复查,或者未审查申诉理由、未作合法合理答复等,上级检察院可以交下级重新办理。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上级提出具体事实及请求,附原申诉、接收和结论等资料。
重新办理是申诉办理质量和程序的纠正,不是已经启动法院再审,更不等于原判被撤销。申诉通常不停止原判执行,不能凭正在核查便要求自行解除监管或财产措施。可以交付原案疑点与办理缺项两份对照,既让实质问题得到审查,也准确理解重新办理能解决到哪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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