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出现起诉书没有记载的新犯罪事实,不能仅因为法官已经听见,就由法院自行补成一项指控并直接加判。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对发现新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处理作了规定。指控范围、证据和辩护准备都需要经过相应程序。
先区分新事实与对原事实采用不同法律评价
同一已经起诉的行为,法院认为所指控罪名与依法认定的罪名不同,和发现另外一笔交易、另一被害人或未起诉的独立行为,不是完全相同的问题。不能把所有变化都称为法官改罪名而不核原起诉范围。
可将起诉书的时间、地点、对象、行为与庭审新出现的材料逐项对应,说明新增内容究竟是原事实的细节、新证据,还是指向另一犯罪事实。只盯罪名标题,容易忽略被告人到底需要针对哪些事实进行防御。
法院发现新事实,应通知检察院依法处理
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审判期间发现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事实或需补查补证,应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法院应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法裁判。
这不是要求法院对新线索装作看不见,也不是允许法院自行取代检察机关提出新指控。是否确属该条情形,应结合实际程序和材料判断;不能只凭被告人担心量刑变重,就认定全部庭审调查都越过起诉范围。
指控依法变化后,仍应保障必要辩护准备
补充或变更起诉涉及新的防御内容时,被告人和辩护人需要了解相应文书与证据,依法提出质证、调查及准备时间等要求。不能把签过原来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理解为已经预先同意一切后来新增事实。
辩护意见应具体指明新增在哪里、涉及哪些证据、哪些问题尚未得到调查,不宜只重复不同意加罪。对真实的新证据依法核验,并不等于承认其足以定罪;证据能力、证明力与指控范围应分别审查。
用庭审记录定位程序异议
酉阳家属可向已委托辩护人提供自己掌握的真实线索,但不要联络同案人统一说法。律师核对起诉书、庭审笔录和后续检察文书,标明事实变化及已提出的申请,避免只凭家属听来的片段判断程序。
如果认为裁判超出依法应审范围,应按所处阶段依法提出具体异议和救济。指定时间内未回复的规则不意味着期限一过就必然无罪,也不表示检察院后来处理任何新事实都永远不可能;本案如何裁判与新线索依法怎样处理,必须依实际程序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