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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被告人明确拒绝家属聘请的律师,辩护安排可以直接撤掉吗

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明确表示,不愿再由家属聘请的律师辩护,家属便认为可以立即撤掉全部辩护安排。委托关系和未成年人依法获得辩护的保障需要分别处理。既应尊重、核查本人真实意思,也不能因出现拒绝就让依法需要辩护的案件失去应有保障。

先确认拒绝的对象和真实原因

不满意某位律师、与家属意见不同、尚未理解辩护职责,或者明确要求另行委托,含义不一样。应依法核查是否为真实自愿表达,不由家属代写一份拒绝书便当作本人已经作出决定。未成年人是否能够理解所表达事项,也应得到适当说明和程序保护。

律师与家属所希望的处理结果不完全一致,不说明律师必须照家属意见行事。辩护应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不能以家属付费为由排除被告人本人,也不通过威胁停付生活费用或其他方式迫使其接受预设选择。

必要的辩护保障不因拒绝一名律师消失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刑诉解释第五百六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审判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未委托的,法院应通知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这是办案机关应履行的程序保障;家属另行私人委托的,仍按合法委托和收费规则办理。

刑诉解释第五百七十二条援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三款:当庭拒绝并要求另行委托或指派的,应准许;拒绝后已无辩护人的,应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可继续。多人案件还可根据情况对相关被告人另案处理,不能一概要求全案停审。

庭上交流、休庭和更换不是同一决定

遇到拒绝辩护等重大情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经审判长许可交流、申请休庭等有具体安排,应依实际条件和法庭处理进行。提出申请与已经获准不同,交流也不能成为让当事人改成某一供述的手段。

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依第五百七十二条原则上不准许;重新开庭时已经满十八周岁的例外规则,也不是可以反复换律师拖延庭审。依第三百一十三条安排重新委托或指派后的准备时间,自宣布休庭起至第十五日止,被告人及辩护人自愿缩短的除外。具体过程和处理应记录,不把旁听转述当正式结果。

委托和费用应另行清算

更换辩护涉及原合同、已经完成工作、必要交接及保密,不当然使全部律师费必须退回,也不说明原律所可任意保留全部未开展部分。按实际服务和有效条款逐项结算,书面说明争议,不能以费用未谈拢为由故意阻断依法应有的必要接续。

律师资料、卷宗和隐私的交接仍须依法处理,不能因是家属就把全部案卷公开转发。新律师需要依法核查最新案情和程序,不只听上一位的口头总结;具体阅卷和准备由有权主体办理,不能通过私下接管账号替代合法手续。

家属可以协助,但不能包办本人程序选择

酉阳家属可整理年龄身份、合法委托、拒绝发生经过和法庭实际处理,向律师如实说明分歧,避免多人向未成年人传递相互矛盾的指令。涉及成长信息和案件内容,应注意依法保密,不以公开其情况逼迫接受某一律师。

依法处理拒绝,目标是让真实意思得到理解,同时让适当辩护安排能够接续。把拒绝对象、必要程序和费用结算分开,才能避免一个家庭内部不满演变成未成年被告人缺少保障,或者由旁听家属替本人作出没有权限的决定。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